
[corrupt officials] 貪贓枉法的官吏
貪官污吏
(1).貪戀官位。 漢 王充 《論衡·問孔》:“然則 孔子 不鬻車以為 鯉 槨,何以解於貪官好仕,恐無車而自雲?” 唐 韓愈 《唐故河南令張君墓志銘》:“刺史可為法,不可貪官害民。”
(2).貪污的官吏。 唐 皮日休 《橡媪歎》:“狡吏不畏刑,貪官不避贓。”《水浒傳》第十八回:“人稱義士猶難保,天鑑貪官漫自誇。” 王西彥 《人的世界·第三家鄰居》:“勝利後的 上海 ,成為一些貪官和奸商們的樂園。”
貪官是漢語中具有明确法律與道德指向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四個維度解析:
一、詞義構成 "貪"字本義為求取財物無度,《說文解字》釋作"欲物也"(來源:《漢語大詞典》)。"官"指代國家公職人員,《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定義"在國家機關中擔任公職的人員"(來源:商務印書館官網)。兩字組合後特指"利用公權力謀取私利的官員"。
二、法律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來源:中國政府網·法律法規數據庫)。該條款為司法實踐中認定貪官行為提供法定依據。
三、曆史演變 從秦代《為吏之道》"五失之察"到明代《大明律》"受贓"專章,曆代法典皆嚴懲貪腐(來源:《中國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23年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年度通報顯示,全年查處廳局級及以上官員貪污案件427件(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官網案件通報專欄)。
四、社會影響 北宋包拯《乞不用贓吏疏》強調"廉者,民之表也;貪者,民之賊也",指出貪官破壞社會公正(來源:《宋史·包拯傳》)。現代政治學研究證實,貪污指數每上升1點,地區經濟發展速度平均下降0.78%(來源:《中國社會科學》2024年第3期廉政建設專題)。
“貪官”一詞指利用職權非法牟取私利、損害公共利益的官員,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貪官指通過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或收受不正當利益的官員。該詞包含雙重含義:
破壞法治秩序,加劇社會不公,如微博所述"損害社會公平正義"。曆史案例顯示,貪官往往"對上谄媚,對下欺壓",形成特權階層。
該詞自漢代王充《論衡》即有記載,貫穿中國官僚制度史,成為曆代王朝重點整治對象。當前反腐倡廉工作中,識别和懲治貪官仍是維護政治清明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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