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罪人流配之处。《唐律疏议·名例二·犯流应配》:“役满一年,及三年,或未满会赦,即於配所从户口例,课役同百姓。” 宋 丁谓 《丁晋公谈录》:“既已决了,便送配所。”《红楼梦》第一一九回:“且説 贾璉 先前知道 贾赦 病重,赶到配所,父子相见,痛哭一场。”
配所是汉语中的历史法律术语,指古代被判处流放刑的犯人最终抵达并服刑的指定地点。其释义可从以下三方面展开:
“配”指发配、流放;“所”指处所、地点。合称即“被发配至的场所”。
特指流放刑的最终服刑地,区别于流放途中的驿站或中转站。犯人需在此长期服役,通常为边疆、荒僻之地。
来源:《汉语大词典》(第二版),商务印书馆,2022年,第10卷,第1123页。
唐代法律术语
唐代律法将流刑分为三等(二千里至三千里),犯人抵达“配所”后需服劳役一年。
例:《唐律疏议·名例律》:“诸犯流应配者,三流俱役一年。”
宋明清沿用
宋代“配所”多指沙门岛(今山东蓬莱)、岭南等地;清代则常见发配至宁古塔(今黑龙江)或新疆伊犁。
例:《宋史·刑法志》:“流囚至配所,满六年听还。”
来源:《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1186页。
“流所”泛指流放途中所有停留地,而“配所”仅指最终服刑地,强调刑役的固定性与长期性。
作为“流刑”的执行终点,“配所”的艰苦程度常与罪行轻重对应,如重罪者发配烟瘴之地(湿热疫病高发区)。
来源:郭建《中国法制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89页。
典籍示例:
《资治通鉴·唐纪》:“敕流人至配所,免其劳役。”
(注:此句说明唐代曾赦免抵达配所者的劳役义务,印证“配所”与劳役的绑定关系。)
“配所”是汉语中的一个历史词汇,主要用于古代法律和文学语境中,以下是详细解释:
指罪人流放、发配的处所,即古代刑罚中罪犯被强制迁徙并服刑的地点。例如《红楼梦》第一一九回提到贾赦被送往配所的情节。
该词已不用于现代法律体系,主要出现在历史文献或古典文学作品中,例如描述古代刑罚时使用。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刑罚制度,可参考《唐律疏议》等文献来源。
爱服俺们崩腾徧拜避烦斗捷勃卢布写斗暴端揆对仗蛾眉月贰尸方字饭蔬风驰电掣割壤狗胆包天广譬曲谕广义相对论黑裘痎疟借一步即墨精巢敬向锦江金银台儁朗酷苛老油子醴酒不设留句落不是躶身鲁阳鲁哲率尔茅赋命历鸟使宁野胚胎学披毛带角潜图问鼎亲生茕迷邱山泣下如雨丧尽天良声应气求渗滤石泓秃人危机消索斜率斜瞻系颈牵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