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猶誣告。 清 黃軒祖 《遊梁瑣記·記淮甯二巨逆案》:“鄰人素稔 王 淫惡,共不平,訴之官,訊無端。官疑鄰人涎其富,受嗾攀誣。”
(2).謂犯人誣供以牽連他人。 聶绀弩 《懷<柚子>》:“不但告狀,還要自己作證,還要串通别人出來作證,還要買活死囚出來攀誣。”
攀誣
指在訴訟或糾紛中,為達到某種目的而故意牽連、誣陷他人。其核心含義包含兩層:
定義為“為達到某種目的,故意牽連誣陷他人”,強調行為的主觀惡意性。來源:商務印書館官網
釋為“誣告牽連”,指出其常見于法律語境,如明清律法中“攀誣”屬加重處罰的罪名。來源:漢語大詞典出版社
詞語 | 核心區别 |
---|---|
誣告 | 僅虛構事實控告,未必牽連他人 |
構陷 | 設計陷阱陷害,手段更隱蔽 |
攀誣 | 兼具牽連與誣陷雙重行為 |
“奸民挾仇攀誣,辄逮至百餘人。”——反映明代司法中攀誣的泛濫現象。
中國《刑法》第243條誣告陷害罪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涵蓋攀誣行為(全國人大法律庫)。
“他被攀誣受賄”❌(“攀誣”主語應為加害方,非受害者)。
“罪犯攀誣同事參與作案”✅。
參考資料
“攀誣”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pān wū,屬于貶義詞,主要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無中生有地誣告或陷害他人
指通過捏造事實、虛構罪名對他人進行惡意指控,以達到陷害或牽連的目的。這種行為常帶有主觀惡意,例如因私怨而虛構證據嫁禍他人。
犯人通過虛假供述牽連他人
特指在司法場景中,罪犯為減輕自身罪責或報複,通過虛假供詞将無關人員牽扯進案件中。
二字組合後,生動體現了“通過編造事實強行牽連他人”的惡劣行徑。
總結來看,“攀誣”不僅強調誣告行為本身,更突出通過虛假陳述擴大傷害範圍的特點,需警惕其對社會公正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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