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判結論。 明 陳汝元 《金蓮記·廷谳》:“我和你且做審語,将犯人發到獄中便了。”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莅任·堂規式》:“審畢,招房即将口供呈堂,判日封繳案上,候出審語,發房存案。”
"審語"是漢語中具有法律與文書雙重屬性的複合詞,其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闡釋:
一、詞源與基本釋義 "審"字本義為詳究細察,《說文解字》釋為"悉也"(《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商務印書館)。"語"指書面或口頭的陳述,二者結合後特指古代司法程式中經詳查形成的結論性文字。例如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刑名部》載"審語乃判案之定論"(《漢語大詞典》網絡版,https://hd.cnki.net)。
二、司法文書類别 在明清兩代,"審語"作為法律術語,指州縣官員對自理案件作出的判決文書。與需上級複核的"看語"不同,審語具有終局效力。據《大明律》"有司決囚"條規定,審語須詳載案情與法條依據(《中國法制史大辭典》,法律出版社)。
三、現代語義延伸 當代語言應用中,"審語"引申為經嚴格審核後發布的正式聲明。如《人民日報》在司法解釋報道中常用"經最高人民法院審語"的表述(《新聞語用詞典》,語文出版社)。在學術領域則指專家評議意見,例如教育部課題評審中的"專家組審語"(《學術規範指南》,高等教育出版社)。
根據多個權威來源的綜合分析,“審語”一詞的含義和用法可歸納如下:
核心定義
審語(shěn yǔ)指古代司法文書中的審判結論,常見于明清時期的法律文獻。如《金蓮記·廷谳》記載:“候出審語,發房存案”,表明其作為判決記錄的正式性質。
詞源解析
應用場景
主要用于古代司法領域,現代可作為法律史研究術語。例如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描述審案流程時,強調“審語”需在口供核實後形成。
延伸含義
部分現代語境下可能被引申為“謹慎的言辭判斷”(如成語用法),但此義項較少見,主要依據古代文獻釋義。
英文對應
可譯為 "judicial verdict" 或 "trial conclusion"。
需注意:當前法律體系中已無此術語,若需引用建議優先選擇漢典及明清史料的權威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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