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判結論。 明 陳汝元 《金蓮記·廷谳》:“我和你且做審語,将犯人發到獄中便了。”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莅任·堂規式》:“審畢,招房即将口供呈堂,判日封繳案上,候出審語,發房存案。”
根據多個權威來源的綜合分析,“審語”一詞的含義和用法可歸納如下:
核心定義
審語(shěn yǔ)指古代司法文書中的審判結論,常見于明清時期的法律文獻。如《金蓮記·廷谳》記載:“候出審語,發房存案”,表明其作為判決記錄的正式性質。
詞源解析
應用場景
主要用于古代司法領域,現代可作為法律史研究術語。例如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描述審案流程時,強調“審語”需在口供核實後形成。
延伸含義
部分現代語境下可能被引申為“謹慎的言辭判斷”(如成語用法),但此義項較少見,主要依據古代文獻釋義。
英文對應
可譯為 "judicial verdict" 或 "trial conclusion"。
需注意:當前法律體系中已無此術語,若需引用建議優先選擇漢典及明清史料的權威釋義。
《審語》是一個由兩個漢字組成的詞語,其中“審”字表示審查、審理等含義,而“語”字則表示言語、語言等意思。因此,
《審語》的意思可以解釋為對言語進行審查或審理的行為。
根據《康熙字典》,《審語》的拆分部首為“讠”和“言”,其中“讠”是旁部,表示與言語有關的含義,而“言”則表示表示文字、言辭等含義。
《審語》的筆畫數分别為8畫(審)和7畫(語)。
《審語》是中國漢字的一部分,起源于古代。在繁體字中,通常保留了原字的形态和結構,所以《審語》的繁體字寫法與簡體字基本相同。
繁體字為「審語」,其中的「審」與簡體字的「審」相對應,而「言」與簡體字的「語」相對應。
在古代,漢字的書寫方式與現代大不相同。尤其是隸書和篆書兩大字體,在傳統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
對于《審語》,在隸書和篆書中的寫法較為複雜,無法用簡潔的文字來描述。這些古代字體的書寫方式與現代字體迥異,需要通過查閱相關資料來了解。
1. 法官正在對雙方當事人的審語進行記錄。
2. 新聞記者應該進行客觀審語,而不是帶有個人偏見。
3. 在辯論會上,學生們進行了激烈的審語,以表達自己的觀點。
審判、審查、審理、審查、審閱、語言、語文、語氣、語義等。
近義詞:
審判、審查、審理等。
反義詞:
發言、發語、表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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