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e punished for being related to or friendly with sb. who has committed an offence] 一人犯罪而株連他人
(1).一人獲罪而株連他人。《新唐書·蔣乂傳》:“故罪止 錡 及子息,無旁坐者。”
(2).見“ 旁座 ”。
旁坐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可分為以下三個層次:
指非主位就座的行為狀态,即不占據主要座位,而是居于側位或陪位。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定義,"旁"意為"側面;旁邊","坐"指"臀部着物休息",合指"在主要位置兩側或周邊就座" 。該狀态常見于會議、宴席等場合,例如:"重要嘉賓居中,其餘人員旁坐"。
在曆史文獻中具連坐懲戒含義。《漢語大詞典》收錄其法律術語用法:"因他人犯罪而受牽連獲罪",源于唐代"旁坐"律法制度。如《舊唐書·刑法志》載:"一人犯謀逆,親屬旁坐",此處指親屬因主犯謀反罪而連帶受刑 (轉引自上海辭書出版社《漢語大詞典》電子版)。
該詞的法律義項可追溯至《唐律疏議·名例律》,其中"旁坐"作為正式律令術語,規定:"諸謀反及大逆者,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孫、兄弟、姊妹若部曲、資財、田宅并沒官……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裡,不限籍之同異。" (中華書局點校本)。此制度後演變為明清時期的"連坐"制,成為古代刑律的重要特征。
參考來源:
“旁坐”是一個具有曆史法律背景的漢語詞彙,其含義主要包含以下兩方面:
指一人犯罪後,與其相關的親屬、朋友或同僚被連帶處罰。這種制度體現了古代“連坐法”的特點,常見于中國封建社會的刑罰體系中。例如《新唐書·蔣乂傳》記載:“故罪止錡及子息,無旁坐者”,說明當時對株連範圍的限制。
少數文獻中,“旁坐”可通“旁座”,表示側邊的座位。例如、5提到“見‘旁座’”,但此用法較為少見。
可通過等來源進一步查閱古籍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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