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e punished for being related to or friendly with sb. who has committed an offence] 一人犯罪而株连他人
(1).一人获罪而株连他人。《新唐书·蒋乂传》:“故罪止 錡 及子息,无旁坐者。”
(2).见“ 旁座 ”。
旁坐在汉语词典中的释义可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指非主位就座的行为状态,即不占据主要座位,而是居于侧位或陪位。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的定义,"旁"意为"侧面;旁边","坐"指"臀部着物休息",合指"在主要位置两侧或周边就座" 。该状态常见于会议、宴席等场合,例如:"重要嘉宾居中,其余人员旁坐"。
在历史文献中具连坐惩戒含义。《汉语大词典》收录其法律术语用法:"因他人犯罪而受牵连获罪",源于唐代"旁坐"律法制度。如《旧唐书·刑法志》载:"一人犯谋逆,亲属旁坐",此处指亲属因主犯谋反罪而连带受刑 (转引自上海辞书出版社《汉语大词典》电子版)。
该词的法律义项可追溯至《唐律疏议·名例律》,其中"旁坐"作为正式律令术语,规定:"诸谋反及大逆者,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 (中华书局点校本)。此制度后演变为明清时期的"连坐"制,成为古代刑律的重要特征。
参考来源:
“旁坐”是一个具有历史法律背景的汉语词汇,其含义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
指一人犯罪后,与其相关的亲属、朋友或同僚被连带处罚。这种制度体现了古代“连坐法”的特点,常见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刑罚体系中。例如《新唐书·蒋乂传》记载:“故罪止錡及子息,无旁坐者”,说明当时对株连范围的限制。
少数文献中,“旁坐”可通“旁座”,表示侧边的座位。例如、5提到“见‘旁座’”,但此用法较为少见。
可通过等来源进一步查阅古籍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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