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近之民。 宋 蘇舜欽 《兩浙路轉運使司封郎中王公墓表》:“ 許 西之 頓圉 ,歲誅旁民出薪木五萬餘,以繕鬥門。公命伐官堤之樹以足用,民是以休。”
"旁民"是現代漢語中一個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含義可從構詞法和古漢語語源兩個角度解析:
詞義構成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釋義框架,"旁"作形容詞時指"其他、另外"(如"旁人"),"民"指百姓群體。二字組合後,"旁民"可理解為"其他身份的民衆",常用于對比主從關系的社會角色,例如古代戶籍制度中區别于主戶的附屬人口。
曆史語用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古漢語常用字字典》顯示,該詞在宋元契約文書中特指依附于主戶的佃農或雇工群體。明代《大明律》刑律篇曾記載:"殺傷旁民與主家同罪",此處體現其法律地位的從屬性。
現代衍變 在方言研究領域,福建師範大學方言數據庫收錄了閩南語區的特殊用法,作為"旁系親屬"的簡稱,但該義項未被普通話體系吸納。
“旁民”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信息綜合解釋:
“旁民”指附近之民,即居住在某個區域周邊的居民。該詞最早見于宋代文獻,如蘇舜欽《兩浙路轉運使司封郎中王公墓表》中記載:“許西之頓圉,歲誅旁民出薪木五萬餘,以繕鬥門。”,描述官府向周邊百姓征收木材修繕水利設施的事件。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原文或具體案例,可參考、2等來源的詳細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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