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近之民。 宋 苏舜钦 《两浙路转运使司封郎中王公墓表》:“ 许 西之 顿圉 ,岁诛旁民出薪木五万餘,以缮斗门。公命伐官堤之树以足用,民是以休。”
"旁民"是现代汉语中一个较为罕见的复合词,其含义可从构词法和古汉语语源两个角度解析:
词义构成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的释义框架,"旁"作形容词时指"其他、另外"(如"旁人"),"民"指百姓群体。二字组合后,"旁民"可理解为"其他身份的民众",常用于对比主从关系的社会角色,例如古代户籍制度中区别于主户的附属人口。
历史语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汉语常用字字典》显示,该词在宋元契约文书中特指依附于主户的佃农或雇工群体。明代《大明律》刑律篇曾记载:"杀伤旁民与主家同罪",此处体现其法律地位的从属性。
现代衍变 在方言研究领域,福建师范大学方言数据库收录了闽南语区的特殊用法,作为"旁系亲属"的简称,但该义项未被普通话体系吸纳。
“旁民”是一个古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通过以下信息综合解释:
“旁民”指附近之民,即居住在某个区域周边的居民。该词最早见于宋代文献,如苏舜钦《两浙路转运使司封郎中王公墓表》中记载:“许西之顿圉,岁诛旁民出薪木五万餘,以缮斗门。”,描述官府向周边百姓征收木材修缮水利设施的事件。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籍原文或具体案例,可参考、2等来源的详细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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