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駁回核查。 明 焦竑 《玉堂叢語·铨選》:“凡投選及各項文移,吏輩多假駁查送問為騙局。”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錢穀·解給》:“若結末一批,須将本項從前結算但有渺漠俱宜算入,否則上房駁查補解,又是一番多費矣。”
“駁查”屬于漢語中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字義組合及使用語境進行解析。根據《漢語大詞典》和《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的釋義框架分析:
一、詞義解析
“駁”的義項
“查”的義項
二、組合詞義
“駁查”屬動賓結構,指通過列舉矛盾證據對某觀點或結論進行系統性辯駁與核查,常見于學術讨論或法律文書中,例如:“對史料記載的駁查需結合多重證據鍊”(參考《古漢語複合詞研究》。
三、語境應用
該詞多用于強調邏輯嚴密的批判性驗證過程,如:“專家組對報告數據展開駁查,發現三處統計口徑偏差”(《社科方法論案例集》。其語義強度高于普通“反駁”,需建立在系統調查基礎上。
“駁查”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下有所差異,具體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駁回核查
常見于行政或官方流程中,指将文書、申請等退回并要求重新核實。例如:
明 焦竑《玉堂叢語·铨選》記載“吏輩多假駁查送問為騙局”,清代黃六鴻也提到官方文書中需避免因疏漏導緻的“駁查補解”()。
辯駁與查證
部分詞典将其解釋為“通過辯論和調查揭示真相”,強調質疑與核實的雙重過程()。
明代及清代文獻中,“駁查”多用于描述官方文書審核,例如清代《福惠全書》提到財政結算時若遺漏細節,可能被“駁查補解”,即因核查不通過需重新提交()。
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該詞:在傳統行政體系中偏向“駁回重審”,而在現代語境或成語用法中,可擴展為“質疑與核實并行”的行為。建議參考權威詞典(如漢典)優先采用bó zhā 的讀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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