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捉拿查訪。《明史·劉澤清傳》:“又請禁巡按不得拏訪追贓,請法司嚴緝故總督 侯恂 及其子 方域 ,朝廷皆曲意從之。”
"拏訪"是一個較為生僻的漢語詞彙,主要出現在古代文獻中,其含義與現代常用詞有所不同。根據權威漢語工具書的解釋,該詞的核心意義如下:
拏訪(ná fǎng)指捉拿查問或緝捕審訊,強調通過官方手段對嫌疑人進行拘捕并調查。其中:
該詞多見于明清司法文書,例如:
"官府拏訪盜賊,須究其黨羽。"(《明實錄·刑部奏議》) "有司嚴行拏訪,務得實情。"(清《刑案彙覽》)
現代漢語中,"拏訪"已被"緝拿""審訊""偵查"等詞取代,僅存于古籍或特定學術研究領域。其構詞法屬同義複合詞,類似"捕捉""查究"等并列結構。
釋義:"逮捕查問",引《醒世恒言》例證。
釋"拏"為"捕捉","訪"為"調查",組合義見"司法類"詞條。
标注為"刑獄術語",盛行于宋明律法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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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拏訪”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中的具體用例,可參考《明史》原文或相關曆史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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