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至治的根本。 唐 白居易 《采詩以補察時政策》:“聖王酌人之言,補己之過,所以立理本,導化源也。” 唐 韋展 《日月如合璧賦》:“天垂象兮至明,曆為功兮可久,重之斯實理本,輕之則為亂首。”
理本是漢語複合詞,由“理”(根本道理、法則)與“本”(根源、基礎)構成,其核心含義指事物的根本道理或核心準則,強調對本質性規律的把握。以下是具體解析:
根本道理;核心準則
指事物存在或運行所依據的最基礎、最本質的原理或法則。
例:治國安邦需明其理本,方能長治久安。
治理的根本
古代文獻中特指治國方略的基礎原則,如仁政、德治等核心理念。
例:《後漢書》雲:“王者承天理物,必崇其理本。”(參見《後漢書·卷四十六》)
《後漢書·郭陳列傳》
“夫救奢必于儉約,拯薄無若敦厚,安上理人,莫善于禮。非修禮義,廉恥不立。民無廉恥,不可治也。非修禮,廉恥不立。”
此處強調“禮”為治國之“理本”,即社會秩序的核心準則。
《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
收錄“理本”詞條,釋為:“根本的道理;治理的根本依據。”
在當代漢語中,“理本”較少單獨使用,多出現于學術或哲學論述中,代指理論根基或思想本源。例如:
“研究傳統文化需追溯其理本,而非僅關注表象。”
參考資料說明:
“理本”一詞的含義可從不同角度解析,主要依據權威來源的釋義如下:
根據、等權威古籍注解,“理本”指至治的根本,即治理國家或實現理想社會的根本原則。例如唐代白居易在《采詩以補察時政策》中提到“立理本,導化源”,強調通過采納民意來鞏固治國根基。
單字溯源
組合含義
二字結合後,“理本”強調以根本性原理或規律作為治理基礎,如唐代韋展《日月如合璧賦》中“重之斯實理本”,說明遵循根本原則的重要性。
主要用于古代文獻中讨論治國理念,如帝王納谏、制定政策等場景()。現代語境下,部分非權威來源(如)将其引申為“理論與實踐結合”,但此用法未見于古籍。
需注意不同來源的釋義差異: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白居易集》或《全唐文》相關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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