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牧放牲畜的地方。《周禮·夏官·牧師》:“牧師,掌牧地,皆有厲禁而頒之。”《新唐書·高宗紀》:“九月癸卯,以 同州 苦泉 牧地賜貧民。” 宋 唐庚 《雜興》詩:“水過魚村濕,沙寬牧地平。” 清 魏源 《聖武記》卷三:“ 康熙 中, 蒙古 諸部獻其牧地,規為圍場。”
牧地指專門用于放牧牲畜的土地或草場,是畜牧業生産的基礎資源。根據漢語詞典釋義及專業文獻,其詳細含義如下:
指供牲畜采食牧草、進行放牧活動的自然或人工草地。這類土地通常以草本植物為主,為牛、羊、馬等家畜提供天然飼料來源,區别于農田或林地(《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二字組合強調“用于畜牧的土地空間”,凸顯其功能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牧地屬于農業用地範疇,需合理規劃載畜量,防止過度放牧導緻的退化(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政策文件)。
“牧地”在古代文獻中常象征自然經濟與田園生活,如《詩經·小雅·無羊》中“誰謂爾無羊?三百維群”描繪的放牧場景,反映農牧文明的傳統意象。
參考資料:
“牧地”是漢語中一個具有多重維度的詞彙,其核心含義與畜牧業相關,以下從不同角度展開解釋:
牧地指專門用于放牧或提供飼草的土地,屬于農業用地類型。這一概念在《周禮》等古籍中已有記載,如“牧師掌牧地,皆有厲禁而頒之”()。現代解釋包含三種形态:
典型牧地多分布于:
古代牧地具有特殊管理制度,如唐代《新唐書》記載朝廷将同州苦泉牧地賜予貧民(),清代魏源《聖武記》提及蒙古諸部獻牧地作圍場(),反映其從皇家專屬向民生用途轉變的曆史軌迹。
與“草場”互為解釋性詞彙(),而“牧場”側重經營實體概念,包含管理組織和生産單位屬性()。三者在具體語境中存在細微差異,但核心都指向畜牧活動相關的地理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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