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的行為。《易·繫辭下》:“因貳以濟民行,以明失得之報。”《晏子春秋·問下二五》:“政教錯,而民行有倫矣。”
“民行”的漢語詞典釋義詳解
“民行”一詞在現代漢語詞典中主要包含兩層核心含義,分别對應法律領域和古代漢語用法:
一、民事行為(法律術語)
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其核心特征包括意思表示真實、内容合法、符合公序良俗。例如籤訂合同、訂立遺囑等均屬典型民事行為。
來源參考:現代漢語規範詞典、漢典網(zdic.net)法律條目釋義。
二、民衆行為(古漢語用法)
古代文獻中多指百姓的日常活動或道德實踐。如《左傳·襄公三十一年》中“民行”指民衆的德行表現,強調社會倫理規範。此義項在現代使用較少,多見于文言語境。
來源參考: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漢典網(zdic.net)古典文獻用例庫。
應用場景說明
現代語境下,“民行”作為法律術語廣泛用于司法文書及法學理論,如“民行檢察”(民事行政檢察)、“民行訴訟”等專業表述;而古義則需結合具體文獻理解,如《管子·權修》中“民行方外”指民衆行為超越常規。
來源參考: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漢典網(zdic.net)典籍引證庫。
“民行”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人民的行為”,具體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現代語境中,“民行”多用于學術或文化讨論,分析曆史民風或社會行為模式,較少出現在日常口語中。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典文獻中的具體用例,可參考《易經》《晏子春秋》及宋代詩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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