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察郡縣。亦指監察郡縣之官。《漢書·百官公卿表序》:“監禦史, 秦 官,掌監郡。”《說郛》卷三二引 宋 範正敏 《遯齋閑覽·詩談》:“ 魏公 開宴召三人者同賞,時 王禹玉 作監郡, 王荊公 為幕官, 陳秀公 初授衛尉寺丞為過客,其後四人皆相繼登台輔。” 元 虞集 《福州總管劉侯墓碑》:“﹝ 至元 ﹞二十二年,盜起其屬縣,監郡幾陷賊手,侯破賊出之。”《剪燈新話·申陽洞記》:“ 天歷 間,父友有任 桂州 監郡者,因往投焉。”
監郡是中國古代職官制度中的重要概念,指代中央政府對地方郡級行政單位進行監察的職務或官員。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字義溯源
“監”在古漢語中意為監察、監督,《說文解字》釋為“臨下也”,強調上級對下級的管控職能;“郡”作為秦漢時期的地方行政區劃單位,源自春秋戰國時期的軍事駐防區。二字組合構成動賓結構,字面即“監察郡務”之意。
曆史職能演變
據《漢書·百官公卿表》記載,秦代已設監郡禦史,隸屬禦史府,負責稽查郡守行政、刑獄及賦稅。至漢代,監郡制度發展為刺史巡察制,漢武帝将全國劃分為十三刺史部,刺史“以六條問事”,重點監察郡國守相的不法行為。這一制度在魏晉南北朝時期逐漸演變為固定地方官,唐代改稱觀察使,職能從監察向行政過渡。
與其他監察官職的區别
監郡與“督郵”“司隸校尉”等職存在職能重疊但管轄層級不同。如《後漢書·百官志》載,督郵為郡級屬官,負責督察縣政;而監郡作為中央派遣官,直接對朝廷負責,具有跨郡監察權,其品級雖低于郡守但擁有彈劾權。
參考資料:
“監郡”是中國古代官職術語,其含義可從以下三個方面綜合解析:
指監察郡縣行政的職能,亦可指代行使該職能的官員。該詞由“監”(督察)和“郡”(地方行政單位)構成,字面意為對郡級行政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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