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民衆承擔的事務。《荀子·非十二子》:“故勞力而不當民務,謂之姦事;勞知而不律先王,謂之姦心。” 楊倞 注:“民務,四民之務。”《商君書·賞刑》:“夫明賞不費,明刑不戮,明教不變,而民知於民務,國無異俗。”
(2).治理人民的事務。 晉 潘嶽 《在懷縣作》詩之二:“小國寡民務,終日寂無事。” 明 于謙 《安民疏》:“獨 保定 地方又被差調官軍經過騷擾,臣職專民務,豈敢緘默。”
“民務”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古代和現代兩個維度進行解析:
民衆承擔的事務
指與百姓日常生活相關的具體事務,如農耕、手工業等社會基礎性工作。例如《荀子·非十二子》提到“勞力而不當民務,謂之姦事”,強調合理處理民衆事務的重要性。
治理人民的事務
側重于政府或管理者對民衆事務的統籌管理。如晉代潘嶽《在懷縣作》詩中“小國寡民務”即指地方治理的職責。
“民務”一詞兼具“民衆事務”與“治理事務”的雙重内涵,其核心圍繞“民”與“務”的關系展開,既體現社會基礎職能,也反映管理責任。需根據上下文區分具體指向。
民務(mín wù)一詞來自于漢語,指的是民衆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事務的行動或事項。它是由“民”和“務”兩個字組成。
民:部首為"氏",總筆畫數為5。
務:部首為"勿",總筆畫數為5。
《民務》一詞最早見于《周禮·宗伯·士》記載,後來也出現在《漢書》等古代文獻中。它在不同的曆史時期和不同的文獻中,所涵蓋的含義可能有所差異,但總體上指的都是民衆參與公共事務。
《民務》一詞的繁體字為「民務」。
古代漢字寫法中,有時「民務」的寫法會略有差異,例如在西漢時期,「民務」可以寫作「民務」,而在魏晉南北朝時期,「民務」又可以寫作「民務」,一些異體字的形式也開始出現。
1. 這個社區成立了一個民務組織,讓居民一起參與社區的管理。
2. 他積極參加各項民務活動,為社會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
民事、民權、民主、民衆、民間
公務、社會事務、社區事務
官務、國事、領導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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