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民衆承擔的事務。《荀子·非十二子》:“故勞力而不當民務,謂之姦事;勞知而不律先王,謂之姦心。” 楊倞 注:“民務,四民之務。”《商君書·賞刑》:“夫明賞不費,明刑不戮,明教不變,而民知於民務,國無異俗。”
(2).治理人民的事務。 晉 潘嶽 《在懷縣作》詩之二:“小國寡民務,終日寂無事。” 明 于謙 《安民疏》:“獨 保定 地方又被差調官軍經過騷擾,臣職專民務,豈敢緘默。”
民務是漢語中的複合詞,由“民”(百姓)和“務”(事務、職責)構成,泛指與民衆生活、社會管理相關的公共事務。其核心含義在不同語境中略有側重,具體可分為以下兩類:
指涉及民衆生計、社會秩序及公共管理的各項事務,涵蓋經濟、行政、司法等領域。
例:古代文獻中“民務”常與“國政”并提,如《尚書·周官》載“司空掌邦土,居四民,時地利”,其職責即包含統籌土地分配、安置百姓等民務管理。
在傳統農業社會中,“民務”常狹義指代農耕生産活動,強調其為民衆生存之本。
例:《周禮·地官》規定“闾師掌國中及四郊之人民、六畜之數,以任其力,以待其政令”,其中督導農耕即為核心民務。
當代語境中,“民務”多見于曆史或政策研究領域,用以指代基層治理、公共服務等民生相關工作,如:
權威參考來源:
說明:因“民務”屬古漢語常用詞,現代獨立用例較少,其釋義需結合經典文獻及權威辭書綜合界定。
“民務”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古代和現代兩個維度進行解析:
民衆承擔的事務
指與百姓日常生活相關的具體事務,如農耕、手工業等社會基礎性工作。例如《荀子·非十二子》提到“勞力而不當民務,謂之姦事”,強調合理處理民衆事務的重要性。
治理人民的事務
側重于政府或管理者對民衆事務的統籌管理。如晉代潘嶽《在懷縣作》詩中“小國寡民務”即指地方治理的職責。
“民務”一詞兼具“民衆事務”與“治理事務”的雙重内涵,其核心圍繞“民”與“務”的關系展開,既體現社會基礎職能,也反映管理責任。需根據上下文區分具體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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