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民众承担的事务。《荀子·非十二子》:“故劳力而不当民务,谓之姦事;劳知而不律先王,谓之姦心。” 杨倞 注:“民务,四民之务。”《商君书·赏刑》:“夫明赏不费,明刑不戮,明教不变,而民知於民务,国无异俗。”
(2).治理人民的事务。 晋 潘岳 《在怀县作》诗之二:“小国寡民务,终日寂无事。” 明 于谦 《安民疏》:“独 保定 地方又被差调官军经过骚扰,臣职专民务,岂敢缄默。”
“民务”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可从古代和现代两个维度进行解析:
民众承担的事务
指与百姓日常生活相关的具体事务,如农耕、手工业等社会基础性工作。例如《荀子·非十二子》提到“劳力而不当民务,谓之姦事”,强调合理处理民众事务的重要性。
治理人民的事务
侧重于政府或管理者对民众事务的统筹管理。如晋代潘岳《在怀县作》诗中“小国寡民务”即指地方治理的职责。
“民务”一词兼具“民众事务”与“治理事务”的双重内涵,其核心围绕“民”与“务”的关系展开,既体现社会基础职能,也反映管理责任。需根据上下文区分具体指向。
民务(mín wù)一词来自于汉语,指的是民众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的行动或事项。它是由“民”和“务”两个字组成。
民:部首为"氏",总笔画数为5。
务:部首为"勿",总笔画数为5。
《民务》一词最早见于《周礼·宗伯·士》记载,后来也出现在《汉书》等古代文献中。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文献中,所涵盖的含义可能有所差异,但总体上指的都是民众参与公共事务。
《民务》一词的繁体字为「民務」。
古代汉字写法中,有时「民务」的写法会略有差异,例如在西汉时期,「民务」可以写作「民務」,而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民务」又可以写作「民務」,一些异体字的形式也开始出现。
1. 这个社区成立了一个民务组织,让居民一起参与社区的管理。
2. 他积极参加各项民务活动,为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民事、民权、民主、民众、民间
公务、社会事务、社区事务
官务、国事、领导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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