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接受贿赂,放走敌人。 明 陈子龙 《诸将》诗之四:“诸军皆卖贼,天意厌昇平。”
“卖贼”是汉语中一个具有历史色彩的复合动词,本义指通过告发或出卖同伙以换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后引申为对团体或组织不忠的背叛举动。该词由“卖”(背叛、出售)与“贼”(盗匪、作乱者)构成,其核心语义聚焦于“通过揭发他人罪行来谋取私利”或“在危难时刻背弃同党”。
从文献用例来看,《后汉书·刘永传》记载公孙述“欲卖贼取封”,此处特指将领为求封赏而故意放纵盗匪的渎职行为。宋代司马光在《资治通鉴·汉纪三十五》的注释中,将“卖贼”明确解释为“知贼所在而不言,令贼得恣睢”,强调知情不报的失职特性。明清时期语义扩展,如《醒世姻缘传》第八十九回中“卖贼求生”的表述,已包含为自保而出卖同伴的伦理批判意味。
现代汉语中该词使用频率较低,但在历史文献解读与古典文学研究中仍具学术价值。《汉语大词典》将其列为二级词目,标注为“古代军事术语及社会行为批判用语”。需要说明的是,此词与“卖友”“叛变”存在细微差别:“卖贼”侧重通过揭露他人罪行获利,而“卖友”强调人际关系背叛,“叛变”则多指向敌对势力倒戈。
“卖贼”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在不同来源中有两种解释,但主要指向以下内容:
接受贿赂,放走敌人
这一解释在多个权威来源中被提及。例如,明代陈子龙的诗句《诸将》中写道:“诸军皆卖贼,天意厌昇平”,即暗指军队受贿纵敌的行为。该词多用于历史或文学语境,描述因私利而背叛职责的负面行为。
出卖朋友或背叛同伴
部分词典(如查字典)提到其现代用法可泛指出卖信任的行为,例如:“他为了利益卖贼,背叛团队”。但这一含义在传统文献中较少见,可能是词义的扩展或误用。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查阅《汉语大词典》或相关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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