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令規定不準宰殺動物和對罪犯施行刑罰的日子。《元典章·刑部十六·違例》:“不合不體八月二十三日禁刑日,令帖書 劉慶益 問囚。”《元典章·刑部十九·禁刑》:“ 慈州縣 民戶 戴明 因定昏下財,禁刑日宰豬一口。”
禁刑日是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中特有的制度,指在特定節氣或重要日期禁止執行刑罰的法定日期。這一概念源自《禮記·月令》中"毋肆掠,止獄訟"的記載,體現了古代"天人合一"的司法理念。其核心特征包括:
節氣禁忌:主要設定在立春、立夏等二十四節氣前後,《唐律疏議》規定"諸立春後、秋分前決死刑者,徒一年",将全年劃分為可刑期與禁刑期。
宗教節日:佛教盂蘭盆節、道教三元節等宗教慶典期間需停止刑戮,《宋刑統》記載"三元日(上元、中元、下元)各禁屠釣三日,停決死刑"。
皇權象征:遇皇帝誕辰(聖節)、登基等皇家慶典,《大明律》明确規定"凡慶賀及祭祀,應停刑五日",通過司法寬宥彰顯皇恩。
該制度融合了陰陽五行學說與儒家恤刑思想,《欽定四庫全書》中《刑書彙考》評述"順天時而制刑賞,乃聖王治世之要",反映出中國古代法律文化中自然法則與人文關懷的深層互動。
“禁刑日”是一個具有曆史和法律背景的詞語,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解析:
指古代法令規定的特殊日期,禁止宰殺動物和對罪犯執行刑罰。這一規定體現了古人對自然規律、宗教禁忌或社會倫理的尊重,例如《元典章》記載八月二十三日為禁刑日,禁止問囚和屠宰。
部分現代解釋(如)将其引申為成語,比喻法律嚴明導緻刑罰無法執行,或諷刺司法體系不完善的現象。但此用法未見于權威古籍,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如需進一步考證具體朝代禁刑日的設置規律或文化淵源,可參考《元典章》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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