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賣契。 樊增祥 《批王進官兒呈詞》:“爾賣屋救貧,錢未到手,何得将賣約付給 王見蘭 手内。”參見“ 賣契 ”。
賣約(mài yuē)是漢語法律與經濟領域的專業術語,指賣方在交易中籤署的、承諾出售特定标的物(如貨物、房産等)的契約或合同文件。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層:
賣約是賣方單方出具的書面承諾,明确同意将标的物所有權以約定條件轉移給買方。其法律效力在于約束賣方履行交付義務,若違約需承擔相應責任。該術語多見于大宗貿易、不動産交易等場景,強調賣方義務的契約化(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第3版,法律出版社)。
賣約需清晰描述交易對象(如貨物規格、房産位置),避免歧義。例如房産交易中需列明産權證號、面積等關鍵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解讀,中國法制出版社)。
必須載明買方支付的價款金額、支付方式及期限,體現契約有償性。
通常包含賣方逾期交付、标的瑕疵等違約情形下的賠償或解約條款。
在雙務合同中,“賣約”與買方出具的“買約”共同構成完整交易協議。例如國際貿易中,賣方籤署售貨确認書(Sales Confirmation)即屬典型賣約,與買方的采購訂單(Purchase Order)形成權利義務對等關系(《國際貿易實務》,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
該詞屬專業領域用語,現代漢語通用詞典(如《現代漢語詞典》)未單獨收錄,需參考法律、經濟類專業文獻。其英文對應概念為“Sales Contract”或“Seller's Agreement”,受《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等國際法規調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官網)。
“賣約”是一個漢語詞語,指買賣交易中确立的契約或合同,具體解釋如下:
“賣約”即賣契,指買賣雙方籤訂的書面協議,用于明确交易标的物(如房屋、土地等)的歸屬、價款及履行方式。其拼音為mài yuē,注音為ㄇㄞˋ ㄩㄝ。
清代樊增祥在《批王進官兒呈詞》中記載:“爾賣屋救貧,錢未到手,何得将賣約付給王見蘭手内。”
此例說明,賣約需在交易款項到位後交付買方,否則可能引發糾紛。
賣約作為傳統契約形式,具有法律約束力,需包含買賣雙方信息、标的物詳情、價格及履行條款。其效力與“賣契”等同,常見于不動産交易。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古籍文獻或法律釋義類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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