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受賄後枉法斷案。《舊唐書·戴胄傳》:“朕下敕不首者死,今斷從流,是示天下以不信。卿欲賣獄乎?”
賣獄(mài yù)是漢語中的一個古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司法官吏收受賄賂後枉法裁判,故意颠倒案情或減輕罪犯刑罰的行為。以下從釋義、源流、用法等角度詳細解析:
本義
“賣”指交易、出賣,“獄”指訴訟、案件。合指利用司法職權換取私利的行為,屬司法腐敗範疇。
例: 《北史·魏收傳》:“獄貨非寶,惟府辜功,報以庶尤,永敬大恤。無倚賣獄。”(意為不可借審判之機斂財)
引申義
泛指以權謀私、貪贓枉法,強調司法領域的權錢交易。
《漢語大詞典》(第10卷,第8頁)
明确釋義為:“謂受賄後枉法斷案。”
來源: 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7年版。
《說文解字注》(段玉裁注)
“獄”字注:“獄,确也。從犬犬,守言争也。”引申為訴訟裁判,“賣獄”即玷污司法公正性。
來源: 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影印本。
《曆代刑法考》(沈家本著)
記載曆代司法腐敗案例,指出“鬻獄”(同“賣獄”)為“吏治之大蠹”。
來源: 中華書局,1985年版。
“賣獄”反映古代司法制度中的積弊。曆代律法如《唐律疏議》《大明律》均設“受財枉法”罪,明文嚴懲此類行為,如《唐律》規定:“監臨主司受財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絞。”
參考資料原文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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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獄”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受賄後枉法斷案,常見于古代文獻中,多用于描述官員利用職權進行司法腐敗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舊唐書》相關章節或古代司法制度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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