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受贿后枉法断案。《旧唐书·戴胄传》:“朕下敕不首者死,今断从流,是示天下以不信。卿欲卖狱乎?”
卖狱(mài yù)是汉语中的一个古语词汇,其核心含义指司法官吏收受贿赂后枉法裁判,故意颠倒案情或减轻罪犯刑罚的行为。以下从释义、源流、用法等角度详细解析:
本义
“卖”指交易、出卖,“狱”指诉讼、案件。合指利用司法职权换取私利的行为,属司法腐败范畴。
例: 《北史·魏收传》:“狱货非宝,惟府辜功,报以庶尤,永敬大恤。无倚卖狱。”(意为不可借审判之机敛财)
引申义
泛指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强调司法领域的权钱交易。
《汉语大词典》(第10卷,第8页)
明确释义为:“谓受贿后枉法断案。”
来源: 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7年版。
《说文解字注》(段玉裁注)
“狱”字注:“狱,确也。从犬犬,守言争也。”引申为诉讼裁判,“卖狱”即玷污司法公正性。
来源: 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影印本。
《历代刑法考》(沈家本著)
记载历代司法腐败案例,指出“鬻狱”(同“卖狱”)为“吏治之大蠹”。
来源: 中华书局,1985年版。
“卖狱”反映古代司法制度中的积弊。历代律法如《唐律疏议》《大明律》均设“受财枉法”罪,明文严惩此类行为,如《唐律》规定:“监临主司受财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
参考资料原文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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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狱”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受贿后枉法断案,常见于古代文献中,多用于描述官员利用职权进行司法腐败的行为。以下是详细解释: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参考《旧唐书》相关章节或古代司法制度研究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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