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告彈劾。 明 海瑞 《告養病疏》:“臣二經論劾,衆口呶呶,臣尚執己為是,臣實見得是也。” 清 朱之瑜 《安南供役紀事》:“於是閣部、勳鎮、科道等官,交章論劾 之瑜 ‘偃蹇不奉朝命,無人臣禮’。”
“論劾”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色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正式文書或言辭檢舉、彈劾官員的失職或違法行為。該詞在古代政治語境中尤為常見,體現了監察制度對官員行為的約束機制。
從構詞角度分析,“論”在此處指“列舉罪狀并評定”,而“劾”則專指“揭發罪狀”,二者結合後形成法律文書性質的檢舉行為。據《漢語大詞典》釋義,“論劾”特指“上奏章揭露某人的罪狀”,強調其程式性和官方屬性。
在曆史文獻中的具體應用中,《明史·職官志》記載:“監察禦史掌論劾百官,辯明冤枉”,說明該詞多用于禦史等監察官員行使職權的場景。清代趙翼《廿二史劄記》亦有“台谏論劾,必著明事迹”的記載,印證其作為法律術語要求證據确鑿的特點。
需注意的是,“論劾”與現代“彈劾”存在語境差異:前者多指古代官僚體系内部的檢舉制度,後者屬于現代議會制下的政治程式。相關詞彙如“舉劾”“參劾”等,均屬古代監察術語體系中的不同行為層級。
“論劾”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綜合解釋:
“論劾”指通過評議、論證的方式對某人或某事進行彈劾或指責,強調以事實為依據的檢舉行為。其中:
“論劾”是古代政治與司法體系中的重要行為,融合了評議與檢舉的雙重性質,需結合具體曆史背景理解其嚴肅性與規範性。
百結裘不崇朝不資彩唱餐風宿露黜抑村罵村寨道德規範道巷的礰蝃蝀曡遘定藳蛾眉螓首風概負手之歌咯嘣恭虔宮紫呴噓滑塌精光攪海翻江膠膠濟國積階謹舍救災擊玉壺愧栗頍然兩荊聯絡員陵政麟毫簾劉表樓角率物駡天咒地鬧攘攘挐音内妹鳥迹傾折妊身掃徑詩府收泉收手耍青窣堵波俗事濤波文梁骛揚誤字現打不賒小乖箫局小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