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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劾的意思、论劾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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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劾的解释

论告弹劾。 明 海瑞 《告养病疏》:“臣二经论劾,众口呶呶,臣尚执己为是,臣实见得是也。” 清 朱之瑜 《安南供役纪事》:“於是阁部、勋镇、科道等官,交章论劾 之瑜 ‘偃蹇不奉朝命,无人臣礼’。”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论劾”是汉语中一个具有历史色彩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通过正式文书或言辞检举、弹劾官员的失职或违法行为。该词在古代政治语境中尤为常见,体现了监察制度对官员行为的约束机制。

从构词角度分析,“论”在此处指“列举罪状并评定”,而“劾”则专指“揭发罪状”,二者结合后形成法律文书性质的检举行为。据《汉语大词典》释义,“论劾”特指“上奏章揭露某人的罪状”,强调其程序性和官方属性。

在历史文献中的具体应用中,《明史·职官志》记载:“监察御史掌论劾百官,辩明冤枉”,说明该词多用于御史等监察官员行使职权的场景。清代赵翼《廿二史札记》亦有“台谏论劾,必著明事迹”的记载,印证其作为法律术语要求证据确凿的特点。

需注意的是,“论劾”与现代“弹劾”存在语境差异:前者多指古代官僚体系内部的检举制度,后者属于现代议会制下的政治程序。相关词汇如“举劾”“参劾”等,均属古代监察术语体系中的不同行为层级。

网络扩展解释

“论劾”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通过以下方面综合解释:

一、基本含义

“论劾”指通过评议、论证的方式对某人或某事进行弹劾或指责,强调以事实为依据的检举行为。其中:

二、历史用例

  1. 明代海瑞在《告养病疏》中提到“臣二经论劾,众口呶呶”,表明自己因多次弹劾他人而遭非议。
  2. 清代朱之瑜在《安南供役纪事》中记载官员们“交章论劾”,集体上书弹劾其不遵朝命的行为。

三、应用场景

四、近义与延伸

五、总结

“论劾”是古代政治与司法体系中的重要行为,融合了评议与检举的双重性质,需结合具体历史背景理解其严肃性与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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