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見“ 小租 ”。
大租是漢語詞彙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術語,主要應用于清代台灣地區的土地制度領域。根據《台灣曆史辭典》記載,大租指土地所有權人(即“大租戶”)将土地永久性租佃給他人耕種,并收取固定年租的權益形式。其核心特征為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大租戶保留土地産權,而實際耕作者(稱為“小租戶”)需繳納定額租金。
從社會經濟視角分析,《清代台灣經濟史》指出,大租制度體現了早期土地開發中的權益分層結構:大租戶多為官方認可的墾首或地主,通過向官府繳納賦稅獲得土地支配權;小租戶則承擔實際耕作義務,形成“一田二主”的複合權利體系。該制度在1895年日本殖民統治時期被逐步廢止,但其影響仍存于台灣部分地區的民間契約文書之中。
現代漢語語境下,《兩岸常用詞典》将“大租”定義為曆史名詞,強調其作為特定時期土地經濟關系的專有概念屬性。在學術研究中,該詞常與“小租”“田底權”等術語形成對比,共同構成分析傳統社會土地制度的重要概念框架。
“大租”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不同解釋,主要可歸納為以下三個方面:
指大規模出租或大量租借,強調租賃的規模較大。例如:“寬大租借方式即不問租借人國籍,一律依公道辦理”。這一用法多用于描述商業或政治場景中的租賃行為,如曆史上日本通過武力取得“旅大租借權”和鐵路經營權。
在傳統土地租賃制度中,“大租”與“小租”相對,涉及田底權與田面權的分離:
“租”的本義與賦稅相關,如《說文解字》中解釋為“田賦”。而“大租”在近現代多用于特定曆史或制度場景,日常使用較少。如需進一步了解土地制度細節,可參考曆史文獻或專業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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