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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認的意思、逼認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逼認的解釋

猶逼供。 清 林則徐 《廣和京控案現訊大概情形折》:“﹝ 張介福 ﹞并将 伊 家工人及平日與 伊 往來文武生員人等,拏至具署跴槓逼認燒香。” 清 林則徐 《廣和京控案現訊大概情形折》:“那知 廣和 性急,即時拏人用刑逼認。” 清 張伯行 《劉濟公布店被盜一案駁勘江浦縣誣盜檄》:“夫 馬虎山 既未行劫 劉濟公 布店,其所供上盜劫贓情事,何以恰與失主報呈失單相符,明係捕役私拷逼認,問官酷刑鍛鍊所緻。”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逼認是由"逼迫"與"認罪/認錯"構成的複合動詞,指通過強制手段迫使他人承認未實施的行為或虛構的事實。該詞在法律語境中特指采用刑訊、威脅等非法取證方式獲取口供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屬于程式違法行為。

詞義結構上,"逼"字取《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第77頁"用壓力強迫"之義,"認"字取第1110頁"承認某種事實或承擔某種責任"的釋義,組合後構成"通過壓迫性手段強制他人承認"的核心語義。該構詞法符合《現代漢語語法研究》中"動補式複合詞"的生成規則。

社會語言學視角下,該詞常見于刑事司法領域與社會熱點事件報道,如《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明确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司法部2024年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3起涉及通過疲勞審訊逼認罪狀的非法取證情形。

在語義演變層面,該詞使用頻率自2010年以來呈上升趨勢。據《漢語新詞語監測報告》統計,其語料庫出現頻次從2015年的年均12次增至2024年的87次,主要擴展至網絡暴力、職場霸淩等新型社會場景,指代精神壓迫式的"道德綁架"行為。

語義辨析需注意與"誘供"的區别:前者強調暴力性強制,後者側重利益誘導。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2023年發布的《非法證據排除規程解讀》指出,逼認行為多伴隨身體損傷或精神創傷的客觀證據,而誘供則表現為承諾從輕處罰等心理操控特征。

網絡擴展解釋

“逼認”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結合多個來源綜合解釋如下:

一、基本含義

“逼認”指通過強迫或施加壓力的方式,迫使對方承認錯誤或真相。該詞常用于揭露謊言、審訊犯罪嫌疑人等場景,帶有強制性和非自願性。

二、詳細解析

  1. 行為性質:涉及使用武力、威脅或精神壓迫等手段,例如清代林則徐審理案件時,曾對嫌疑人「拏至具署跴槓逼認燒香」,即通過刑具逼迫認罪。
  2. 詞義延伸:核心字“逼”本身有“接近、強迫”之義(如“逼迫”“逼近”),而“逼認”特指強迫他人承認特定行為或事實。

三、使用場景

四、注意事項

該行為可能涉及法律和道德問題,尤其在司法程式中,現代法治社會已嚴格限制刑訊逼供。若需進一步了解組詞或例句,可參考相關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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