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古代官府催繳租稅的限期。 清 袁枚 《新齊諧·大樂上人》:“其鄰人 周 某,充縣役,家貧,承催稅租,皆侵蝕之,每逢比期,輒向上人借貸。”
(2).舊 中國 銀錢業和工商業公定的一種債權債務結算日期。如以每月五日、十日、二十日、二十五日為“小比期”,以每月十五日和月底最後一天為“大比期”。一般拆放短期款項,即以半個月為期。 茅盾 《清明前後》第一幕:“我們得借比期來開銷工資,來買米。”
"比期"是漢語中具有曆史特征的金融術語,指舊時銀錢業規定的集中結算日期。該詞最早見于明清商業文獻,在近代金融體系中形成固定制度,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層:
一、基本釋義
指商業活動中債權債務的集中清償期限。按照《漢語大詞典》記載,比期最初指"銀錢業規定半月結算一次的日期",後演變為以月半、月底為固定結算周期,商戶需在此期間完成賬款交割(來源:《漢語大辭典》第2版,商務印書館)。例如民國時期《銀行周報》記載:"漢口比期制度,每月分朔望兩比,以初五、二十日為定期"(來源:國家圖書館民國期刊數據庫)。
二、曆史沿革
三、應用實例
在商業契約中通常表述為:"貨銀兩訖,依漢口比期慣例,逢五兌付"。這種制度有效規範了商業信用體系,其影響延伸至現代金融術語,如台灣地區《票據法》仍保留"比期支票"概念(來源:台灣地區法規數據庫)。
“比期”是一個曆史術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層主要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指政府規定的納稅人必須完成繳稅的截止日期。例如清代袁枚《新齊諧·大樂上人》中記載,每逢“比期”,欠稅者會向寺廟借貸以應對催繳。這一用法體現了古代稅收制度中對時限的嚴格管理。
在近代經濟活動中,“比期”是銀錢業(如錢莊、票號)與工商業共同約定的債權債務結算日期,分為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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