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古代官府催缴租税的限期。 清 袁枚 《新齐谐·大乐上人》:“其邻人 周 某,充县役,家贫,承催税租,皆侵蚀之,每逢比期,輒向上人借贷。”
(2).旧 中国 银钱业和工商业公定的一种债权债务结算日期。如以每月五日、十日、二十日、二十五日为“小比期”,以每月十五日和月底最后一天为“大比期”。一般拆放短期款项,即以半个月为期。 茅盾 《清明前后》第一幕:“我们得借比期来开销工资,来买米。”
"比期"是汉语中具有历史特征的金融术语,指旧时银钱业规定的集中结算日期。该词最早见于明清商业文献,在近代金融体系中形成固定制度,其核心含义包含以下三层:
一、基本释义
指商业活动中债权债务的集中清偿期限。按照《汉语大词典》记载,比期最初指"银钱业规定半月结算一次的日期",后演变为以月半、月底为固定结算周期,商户需在此期间完成账款交割(来源:《汉语大辞典》第2版,商务印书馆)。例如民国时期《银行周报》记载:"汉口比期制度,每月分朔望两比,以初五、二十日为定期"(来源:国家图书馆民国期刊数据库)。
二、历史沿革
三、应用实例
在商业契约中通常表述为:"货银两讫,依汉口比期惯例,逢五兑付"。这种制度有效规范了商业信用体系,其影响延伸至现代金融术语,如台湾地区《票据法》仍保留"比期支票"概念(来源:台湾地区法规数据库)。
“比期”是一个历史术语,在不同语境中有两层主要含义,具体解释如下:
指政府规定的纳税人必须完成缴税的截止日期。例如清代袁枚《新齐谐·大乐上人》中记载,每逢“比期”,欠税者会向寺庙借贷以应对催缴。这一用法体现了古代税收制度中对时限的严格管理。
在近代经济活动中,“比期”是银钱业(如钱庄、票号)与工商业共同约定的债权债务结算日期,分为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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