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遼金以邊地部落組成的軍隊。糺,或作"乣"。《遼史.百官志二》有十二行糺軍﹑各宮分糺軍﹑遙辇糺軍﹑各部族糺軍﹑群牧二糺軍的名目。元代遼東亦有糺軍,但不出戍他方,成為鄉兵,與遼金二代之糺軍不同。參見"乣軍"。
“糾軍”是古代軍事制度中具有特定職能的兵種稱謂,其核心含義在不同曆史文獻中存在差異,需結合語境綜合分析:
詞源考釋
“糾”字本義為“纏繞、集結”,《說文解字》釋為“繩三合也”,引申為聚合整頓之義。在軍事語境中,“糾軍”特指承擔糾察軍紀、整肅部隊的軍事單位,如《周禮·夏官》記載“司馬以旗物辨軍衆,糾禁,巡其前後”。
職能演變
唐代府兵制時期設有“糾察使”職務,負責監督軍隊紀律;明代《兵律》明确“凡将領官軍,有臨陣先退者,聽糾軍官即斬以徇”,體現其執法職能。清代綠營編制中,“糾軍”演變為專司巡防彈壓的地方治安部隊。
文化延伸
《武經總要》記載“凡軍行,糾軍四人執槊立帥前,視有犯者白而杖之”,說明其兼具儀仗與執法雙重功能。該詞在《清史稿·兵志》中亦作為特定防軍番號出現,需結合具體史料甄别。
學術争議
部分學者認為“糾軍”與“乣軍”(遼金時期部族軍)存在音近混用現象,但據《中國曆史大辭典》考訂,二者在軍隊性質、建制沿革方面屬不同體系,不宜等同視之。
“糾軍”是遼金時期由邊疆部落組成的特殊軍隊,其含義和演變如下:
讀音與定義
該詞讀音為jiǔ jūn(注音:ㄐㄧㄡˇ ㄐㄩㄣ),其中“糾”為“糺”或“乣”的異體字,特指遼金時期由邊地部落兵源組成的軍隊。
曆史組成
根據《遼史·百官志二》記載,遼代糺軍分為多種類型,包括:
職能演變
遼金時期糺軍主要承擔戍邊任務,兼具作戰與邊防職能。但到元代,糺軍性質改變,僅作為遼東地區的鄉兵,不再外調戍守。
争議與補充
部分文獻将“糾軍”寫作“乣軍”,學界對其讀音(如“jiǔ”或“zhá”)仍有讨論,但主流觀點支持遼金時期讀作“jiǔ”。
注意:相關研究需結合《遼史》《金史》等原始史料,網絡資料可能存在注音或分類差異,建議參考權威曆史文獻進一步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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