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宋 時酒官名。 唐 皮日休 《新秋即事》詩之一:“酒坊使到常先見,鶴料符來每探支。” 宋 高承 《事物紀原·東西使班·酒坊》:“又曰 唐 有酒坊使, 宋 朝初加‘内’字,後去之。”
酒坊使是宋代設置的專職管理官營酒類生産與銷售的官吏,屬于財政管理體系中的重要職官。其核心職能是監督酒坊運作、征收酒稅及執行國家酒類專賣制度(即“榷酤”)。以下從職源、職能與曆史背景三方面詳釋:
酒坊使始設于北宋,為三司(鹽鐵、度支、戶部)或戶部下屬的差遣官,多由武臣或内侍充任。其官階通常為從七品,屬中低級實務官職。該職源于唐代“酒坊”作坊的監管需求,至宋代因酒稅成為國家財政支柱(占商稅三成以上),故制度化設使專管。
統籌地方酒坊的釀造工藝、質量把控及産量調配,确保“官曲”統一供應,禁止私釀。如《宋會要輯稿》載:“諸州酒務,歲課達萬缗者置酒坊使一員。”(轉引《食貨志》)
按酒類銷售量與酒價核定稅額,上繳中央財政。南宋臨安府酒坊使年征課額曾達百萬貫,占當地商稅之首(《夢粱錄·卷十》)。
配合巡檢司查禁民間私酒交易,維護專賣壟斷。《續資治通鑒長編》記有酒坊使彈壓私釀團夥的案例。
酒坊使的權限受“榷酒制度”直接制約:
該職至元代隨榷酒制松弛而漸廢,明清未再複設。
主要參考文獻
“酒坊使”是唐宋時期設置的酒類管理官職,主要職責與酒業監管相關。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酒坊使是唐宋兩代負責管理釀酒、酒稅及酒類專營事務的官員。其名稱中的“坊”指代釀酒場所,“使”則表明其官職屬性。
曆史沿革
職能範圍
酒坊使需監管官營酒坊的生産與銷售,并執行酒類專營政策,确保稅收征收。宋代因實行“榷酒”制度(酒類國家專賣),此職位在財政管理中尤為重要。
相關文獻佐證
宋人高承在《事物紀原》中明确記載:“唐有酒坊使,宋朝初加‘内’字,後去之”,印證了其曆史變遷。
酒坊使是唐宋經濟管理制度的縮影,反映了古代政府對酒類生産與稅收的管控,其名稱和職能的調整與不同時期的政策變化密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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