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宋 时酒官名。 唐 皮日休 《新秋即事》诗之一:“酒坊使到常先见,鹤料符来每探支。” 宋 高承 《事物纪原·东西使班·酒坊》:“又曰 唐 有酒坊使, 宋 朝初加‘内’字,后去之。”
酒坊使是宋代设置的专职管理官营酒类生产与销售的官吏,属于财政管理体系中的重要职官。其核心职能是监督酒坊运作、征收酒税及执行国家酒类专卖制度(即“榷酤”)。以下从职源、职能与历史背景三方面详释:
酒坊使始设于北宋,为三司(盐铁、度支、户部)或户部下属的差遣官,多由武臣或内侍充任。其官阶通常为从七品,属中低级实务官职。该职源于唐代“酒坊”作坊的监管需求,至宋代因酒税成为国家财政支柱(占商税三成以上),故制度化设使专管。
统筹地方酒坊的酿造工艺、质量把控及产量调配,确保“官曲”统一供应,禁止私酿。如《宋会要辑稿》载:“诸州酒务,岁课达万缗者置酒坊使一员。”(转引《食货志》)
按酒类销售量与酒价核定税额,上缴中央财政。南宋临安府酒坊使年征课额曾达百万贯,占当地商税之首(《梦粱录·卷十》)。
配合巡检司查禁民间私酒交易,维护专卖垄断。《续资治通鉴长编》记有酒坊使弹压私酿团伙的案例。
酒坊使的权限受“榷酒制度”直接制约:
该职至元代随榷酒制松弛而渐废,明清未再复设。
主要参考文献
“酒坊使”是唐宋时期设置的酒类管理官职,主要职责与酒业监管相关。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酒坊使是唐宋两代负责管理酿酒、酒税及酒类专营事务的官员。其名称中的“坊”指代酿酒场所,“使”则表明其官职属性。
历史沿革
职能范围
酒坊使需监管官营酒坊的生产与销售,并执行酒类专营政策,确保税收征收。宋代因实行“榷酒”制度(酒类国家专卖),此职位在财政管理中尤为重要。
相关文献佐证
宋人高承在《事物纪原》中明确记载:“唐有酒坊使,宋朝初加‘内’字,后去之”,印证了其历史变迁。
酒坊使是唐宋经济管理制度的缩影,反映了古代政府对酒类生产与税收的管控,其名称和职能的调整与不同时期的政策变化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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