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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事中的意思、給事中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給事中的解釋

(1) [name in ancient] 官名。秦漢為加官,晉以後為正官。明代給事中分吏、戶、禮、兵、刑、工六科,輔助皇帝處理政務,并監察六部,糾彈官吏

給事中戴鳳翔。—— 清· *********《明史》

(2) 又

給事中鐘宇淳。

詳細解釋

官名。 秦 漢 為列侯、将軍、谒者等的加官。侍從皇帝左右,備顧問應對,參議政事,因執事于殿中,故名。 魏 或為加官,或為正官。 晉 代始為正官。 隋 唐 以後為門下省之要職,掌駁正政令之違失。 元 以後廢門下省而設給事中。 明 制分設吏、戶、禮、兵、刑、工六科給事中掌侍從規谏,稽察六部之弊誤,有駁正制敕違失之權。 清 代隸屬都察院,與禦史同為谏官,故又稱給谏。省稱給事。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給事中是起源于秦代的中央監察官職,初設于秦始皇二十五年(前222年),原稱"給事殿中",取"執事于殿中,備顧問應對"之意。作為門下省的核心屬官,其職能包含三大核心維度:

一、文書監察權 專司審核中央各部司的奏抄公文,《唐六典》載其"凡百司奏抄,侍中審定,則先讀而署之,以駁正違失"。主要針對尚書省六部文書行使"封駁"權,可封還诏書或駁正诏敕違失,如《宋史·職官志》記載其"若政令有失當,除授非其人,則論奏而駁正之"。

二、司法監察權 掌管"三司"會審制度,參與重大案件審理,《通典·職官典》明确其"凡天下冤滞未申及官吏刻害者,聽訟于禦史台、中書省"。唐代給事中可援引律令對死刑案件進行複核,具有"三複奏"的最終複核權。

三、人事監察權 掌握六品以下官員的任免終審權,《文獻通考·職官考》載其"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頒之;其有不便,得以塗竄奏還"。宋代更發展出"科參"制度,六部政令需經給事中副署方能生效。

該官職曆經秦漢萌芽、隋唐鼎盛、宋元承襲、明清衰微的發展軌迹,至清雍正元年(1723年)改隸都察院,最終退出曆史舞台。其制度設計體現了古代中國"以卑臨尊"的監察智慧,如唐代魏徵任給事中期間提出"兼聽則明,偏信則暗"的著名谏言,成為曆代監察制度的典範。

網絡擴展解釋

給事中是古代中國的重要官職,其職能和地位隨朝代演變而變化,具體解釋如下:

起源與職能演變

  1. 秦漢時期

    • 始設于秦朝,最初為“加官”(兼職),無定員,多由大夫、博士、議郎或高級官員兼任。
    • 職責為侍從皇帝左右,提供顧問建議,參與政務讨論,因在殿中執事得名。
  2. 晉至隋唐時期

    • 晉代成為正式官職,脫離加官性質。
    • 隋唐時隸屬門下省,負責審核政令、駁正诏書疏漏,成為中央政務核心職務之一。
  3. 宋元時期

    • 元代廢除門下省,但保留給事中職位,職權有所削弱。
  4. 明清時期

    • 明代設吏、戶、禮、兵、刑、工六科給事中,分察六部,兼掌規谏皇帝、糾彈官員,甚至可駁回不合理的诏令。
    • 清代隸屬都察院,與禦史并稱“給谏”,側重監察職能。

主要職責

地位與影響

詞源與讀音

如需進一步了解各朝代具體案例(如唐代“封駁權”或明代六科分工),可參考權威曆史典籍或專業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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