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name in ancient] 官名。秦漢為加官,晉以後為正官。明代給事中分吏、戶、禮、兵、刑、工六科,輔助皇帝處理政務,并監察六部,糾彈官吏
給事中戴鳳翔。—— 清· *********《明史》
(2) 又
給事中鐘宇淳。
官名。 秦 漢 為列侯、将軍、谒者等的加官。侍從皇帝左右,備顧問應對,參議政事,因執事于殿中,故名。 魏 或為加官,或為正官。 晉 代始為正官。 隋 唐 以後為門下省之要職,掌駁正政令之違失。 元 以後廢門下省而設給事中。 明 制分設吏、戶、禮、兵、刑、工六科給事中掌侍從規谏,稽察六部之弊誤,有駁正制敕違失之權。 清 代隸屬都察院,與禦史同為谏官,故又稱給谏。省稱給事。
給事中是起源于秦代的中央監察官職,初設于秦始皇二十五年(前222年),原稱"給事殿中",取"執事于殿中,備顧問應對"之意。作為門下省的核心屬官,其職能包含三大核心維度:
一、文書監察權 專司審核中央各部司的奏抄公文,《唐六典》載其"凡百司奏抄,侍中審定,則先讀而署之,以駁正違失"。主要針對尚書省六部文書行使"封駁"權,可封還诏書或駁正诏敕違失,如《宋史·職官志》記載其"若政令有失當,除授非其人,則論奏而駁正之"。
二、司法監察權 掌管"三司"會審制度,參與重大案件審理,《通典·職官典》明确其"凡天下冤滞未申及官吏刻害者,聽訟于禦史台、中書省"。唐代給事中可援引律令對死刑案件進行複核,具有"三複奏"的最終複核權。
三、人事監察權 掌握六品以下官員的任免終審權,《文獻通考·職官考》載其"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頒之;其有不便,得以塗竄奏還"。宋代更發展出"科參"制度,六部政令需經給事中副署方能生效。
該官職曆經秦漢萌芽、隋唐鼎盛、宋元承襲、明清衰微的發展軌迹,至清雍正元年(1723年)改隸都察院,最終退出曆史舞台。其制度設計體現了古代中國"以卑臨尊"的監察智慧,如唐代魏徵任給事中期間提出"兼聽則明,偏信則暗"的著名谏言,成為曆代監察制度的典範。
給事中是古代中國的重要官職,其職能和地位隨朝代演變而變化,具體解釋如下:
秦漢時期
晉至隋唐時期
宋元時期
明清時期
如需進一步了解各朝代具體案例(如唐代“封駁權”或明代六科分工),可參考權威曆史典籍或專業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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