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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事中的意思、给事中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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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事中的解释

(1) [name in ancient] 官名。秦汉为加官,晋以后为正官。明代给事中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辅助皇帝处理政务,并监察六部,纠弹官吏

给事中戴凤翔。—— 清· *********《明史》

(2) 又

给事中钟宇淳。

详细解释

官名。 秦 汉 为列侯、将军、谒者等的加官。侍从皇帝左右,备顾问应对,参议政事,因执事于殿中,故名。 魏 或为加官,或为正官。 晋 代始为正官。 隋 唐 以后为门下省之要职,掌驳正政令之违失。 元 以后废门下省而设给事中。 明 制分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掌侍从规谏,稽察六部之弊误,有驳正制敕违失之权。 清 代隶属都察院,与御史同为谏官,故又称给谏。省称给事。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给事中是起源于秦代的中央监察官职,初设于秦始皇二十五年(前222年),原称"给事殿中",取"执事于殿中,备顾问应对"之意。作为门下省的核心属官,其职能包含三大核心维度:

一、文书监察权 专司审核中央各部司的奏抄公文,《唐六典》载其"凡百司奏抄,侍中审定,则先读而署之,以驳正违失"。主要针对尚书省六部文书行使"封驳"权,可封还诏书或驳正诏敕违失,如《宋史·职官志》记载其"若政令有失当,除授非其人,则论奏而驳正之"。

二、司法监察权 掌管"三司"会审制度,参与重大案件审理,《通典·职官典》明确其"凡天下冤滞未申及官吏刻害者,听讼于御史台、中书省"。唐代给事中可援引律令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具有"三复奏"的最终复核权。

三、人事监察权 掌握六品以下官员的任免终审权,《文献通考·职官考》载其"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其有不便,得以涂窜奏还"。宋代更发展出"科参"制度,六部政令需经给事中副署方能生效。

该官职历经秦汉萌芽、隋唐鼎盛、宋元承袭、明清衰微的发展轨迹,至清雍正元年(1723年)改隶都察院,最终退出历史舞台。其制度设计体现了古代中国"以卑临尊"的监察智慧,如唐代魏徵任给事中期间提出"兼听则明,偏信则暗"的著名谏言,成为历代监察制度的典范。

网络扩展解释

给事中是古代中国的重要官职,其职能和地位随朝代演变而变化,具体解释如下:

起源与职能演变

  1. 秦汉时期

    • 始设于秦朝,最初为“加官”(兼职),无定员,多由大夫、博士、议郎或高级官员兼任。
    • 职责为侍从皇帝左右,提供顾问建议,参与政务讨论,因在殿中执事得名。
  2. 晋至隋唐时期

    • 晋代成为正式官职,脱离加官性质。
    • 隋唐时隶属门下省,负责审核政令、驳正诏书疏漏,成为中央政务核心职务之一。
  3. 宋元时期

    • 元代废除门下省,但保留给事中职位,职权有所削弱。
  4. 明清时期

    • 明代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分察六部,兼掌规谏皇帝、纠弹官员,甚至可驳回不合理的诏令。
    • 清代隶属都察院,与御史并称“给谏”,侧重监察职能。

主要职责

地位与影响

词源与读音

如需进一步了解各朝代具体案例(如唐代“封驳权”或明代六科分工),可参考权威历史典籍或专业研究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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