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井田。 郭沫若 《中國史稿》第二編第三章第四節:“ 厲王 時期的夨人盤銘文說,由于 夨國 侵擾了 散國 的城邑,結果……便用田去向 散國 賠償。田有兩塊;一塊叫眉田,另一塊是井邑田。”參見“ 井田 ”。
井邑田是中國古代土地制度研究中的複合概念,需從構詞與曆史背景兩方面解析。"井"源于井田制,《周禮·地官》記載"九夫為井",指将土地劃分為九塊方形單位,中央為公田,周邊為私田的耕作模式。"邑"在《說文解字》中釋為"國也",特指周代貴族封地内的聚居單位,兼具行政與生産功能。二字合稱指代井田制框架下的封邑耕作體系,體現周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土地國有制度。
該制度實施中呈現三個核心特征:一是土地所有權歸周王室,諸侯、卿大夫通過分封獲得使用權;二是耕作采取"同養公田"的勞役地租形式,《孟子·滕文公》載"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三是形成"五家為鄰,五鄰為裡"的編戶組織,據《漢書·食貨志》描述,每井含八戶私田與二十畝公田,構成基層賦稅單位。
考古發現佐證了井邑田的空間形态,陝西岐山周原遺址出土的青銅器銘文記載"賜田五田",結合洛陽東周王城遺址的阡陌遺迹,證實了"方裡而井,井九百畝"的文獻記載。該制度對後世影響深遠,漢代限田制、唐代均田制均可見其制度基因。
(參考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中國古代土地制度演變研究》、中華書局《周禮譯注》)
“井邑田”是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與古代土地制度“井田”相關,具體解釋如下:
井邑田是井田制在具體曆史事件中的體現,主要用于描述西周時期的土地劃分與賠償案例。如需進一步了解井田制的運作方式,可參考《中國史稿》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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