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收之法。《周禮·地官·司稼》:“巡野觀稼,以年之上下出斂法。” 鄭玄 注:“斂法者,豐年從正,兇荒則損若幹,今十傷二三,實除減半。” 賈公彥 疏:“此觀稼,亦謂秋熟時觀稼善惡,則知年上下豐兇,以此豐兇而出稅斂之法。”
斂法在漢語中主要有兩層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指通過制度、規範對人的行為進行約束和管理,使其符合禮法或社會秩序。
例證:
《禮記·曲禮上》載“斂者,收斂也”,引申為規範言行之意;《新唐書·百官志》提及“斂法”為唐代官府約束吏民行為的制度。
在曆史文獻中特指國家征收賦稅的具體法規,強調其強制性與規範性。
例證:
《宋史·食貨志》載:“紹興初,诏修斂法,均民力以纾困弊”,此處指調整稅賦征收的法規;《文獻通考》亦多次以“斂法”代指田賦、丁稅等征收制度。
參考文獻:
“斂法”是一個漢語詞語,其核心含義為稅收之法,主要指古代根據年成、社會狀況調整賦稅征收的法規或政策。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斂”在此處作名詞,指賦稅;“法”指法則、政策。合稱“斂法”即稅收的規則或制度。
古代文獻依據
該詞最早見于《周禮·地官·司稼》:“巡野觀稼,以年之上下出斂法。”
應用場景
古代官府根據農業豐歉調整稅收,體現“量入為出”的治理思想。例如《資治通鑒》提到“民之困于重斂者”,即指百姓因苛稅陷入困境。
“斂法”是古代動态稅制的體現,其核心是通過觀察民生調整稅收,既有制度性也有靈活性。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稅制,可參考《周禮》及曆代史書中的經濟政策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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