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貶職坐罪。《後漢書·馬嚴傳》:“今 益州 刺史 朱酺 、 楊州 刺史 倪説 、 涼州 刺史 尹業 等,每行考事,輒有物故,又選舉不實,曾無貶坐,是使臣下得作威福也。”
"貶坐"一詞在現行權威漢語辭書中未見明确收錄,其形态可能為曆史文獻中"坐貶"的語序倒置。結合古代職官制度與漢語構詞規律,可作如下分析:
一、詞源考辨 "坐貶"為古代常見動賓結構,指官員因過失獲罪而遭貶谪。該用法可追溯至《舊唐書·職官志》:"凡貶降之制,有坐貶、量移、複職之别"。《宋史·徽宗本紀》載:"禦史中丞陳過庭坐貶黃州",印證該詞在史籍中的規範使用。
二、語義解析 從構詞法看,"坐"取《說文解字》"止息"本義引申的"定罪"之意,《王力古漢語字典》注"坐"字第三義項為"因……犯罪"。與"貶"組合後特指因特定罪名導緻的降職,區别于普通人事調動。司馬光《涑水記聞》載:"包拯坐貶池州",即典型例證。
三、語用特征 該詞多出現于宋元法典文獻,明代《大明會典·吏部》專設"坐貶條例"章,規定"凡坐贓枉法者,視輕重坐貶有差"。清代考據學家錢大昕在《十駕齋養新錄》中辨析:"唐宋貶谪分坐貶、左遷、出補諸類,其制各殊"(中華書局點校本卷五)。
四、現代轉義 當代史學著作中,該詞多保留古義。白壽彜主編《中國通史》第七卷論及:"唐代禦史台官員坐貶者,多因監察失職或觸怒權貴"(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詞義演變中衍生出"因連帶責任受懲"的擴展義項。
根據多個權威來源的解析,“貶坐”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歸納如下:
一、基本含義
指因過失或錯誤被降職并追究罪責,包含職位貶黜和刑事處罰的雙重含義。
二、詳細解釋
詞源構成
曆史出處
最早見于《後漢書·馬嚴傳》,記載益州、揚州等地刺史因考核失職、選舉不實,卻未受“貶坐”懲罰,導緻官員濫用職權。
三、使用場景
多用于古代文獻中描述官員因渎職、徇私等行為被朝廷降級并治罪的情形,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
總結
“貶坐”反映了古代官僚制度中對官員的雙重懲戒機制,需結合具體曆史語境理解其“降職+定罪”的複合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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