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敬和取法。 宋 王安石 《曾公夫人萬年太君黃氏墓志銘》:“為女婦在其前者,多自歎不及;後來者,皆曰可矜法也。”
“矜法”是由“矜”與“法”組合而成的複合詞,其含義可從單字訓诂及曆史語用角度解析。據《漢語大詞典》,“矜”本義為矛柄,後引申出“憐憫”“慎重”“莊重”等義項,如《說文解字》釋“矜”為“矛柄也,從矛今聲”,《尚書·多士》中“天惟畀矜爾”則取“憐憫”之意。而“法”在《說文解字》中訓為“刑也,平之如水”,指律令制度或仿效準則。二字結合後,“矜法”多指執法過程中秉持審慎、莊重的态度,既強調對法律規範的嚴格執行,又包含對人情事理的體察與憐憫,體現古代司法“哀矜折獄”的思想傳統,如《論語·子張》載“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
該詞在近現代漢語中較少單獨使用,但可關聯《大清律例》等法典中“原情定罪”原則,或《唐律疏議》強調的“輕重相明,哀敬折獄”司法理念。其内涵與現代法學“罪刑相適應”原則存在曆史呼應,可參考《中國法制史》中“矜恤老幼”相關條例(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
“矜法”是一個古漢語詞彙,現多用于文言或特定語境,其含義和用法可總結如下:
該詞最早見于宋代王安石的《曾公夫人萬年太君黃氏墓志銘》:
“為女婦在其前者,多自歎不及;後來者,皆曰可矜法也。”
意為:曾公夫人的德行讓先前的女性自歎不如,後來的女性則視其為值得尊敬和效仿的對象。
該詞現代已不常用,多見于古籍研究或文學創作中。近義詞可參考“效法”“尊崇”,反義詞如“蔑視”“悖逆”。
如需進一步探究,可查閱王安石原文或古代漢語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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