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六號。古代祭祀時,對與祭祀有關的神祇祭品等所給予的六種美稱。如尊稱神為皇天、上帝,尊稱鬼為皇祖,尊稱豕牲為剛鬣。《周禮·春官·大祝》:“頒祭號于邦國都鄙。” 鄭玄 注:“祭號,六號。”參見“ 六號 ”。
"祭號"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文化内涵的複合詞,其核心意義可從詞源學和儀式文化兩個維度解析:
一、詞義溯源 "祭"字在《說文解字》中釋為"祭祀也,從示,以手持肉",本義指用犧牲供奉神靈的儀式。"號"字據《漢語大詞典》有"名稱""呼告"二義,在祭祀語境中特指儀式環節的特定稱謂。《周禮·春官》記載的"大祝掌六號"制度,即指祭祀時對神靈、祭品、祭器的規範性稱呼。
二、儀式功能 在傳統祭禮中,"祭號"承擔着溝通人神的符號功能:
三、文化延伸 隨着語義演變,"祭號"在現代漢語中可引申為追思儀式中的特定稱謂系統。如國家級公祭活動中對曆史事件的标準化命名,既延續古禮的規範性,又賦予新的時代内涵。該詞常見于民俗學、文化人類學領域的專業論述,在《中國禮儀大辭典》等工具書中有專項詞條收錄。
“祭號”一詞在古代文獻中有兩種不同維度的解釋,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根據《周禮·春官·大祝》記載,祭號指古代祭祀時對祭祀對象與祭品賦予的六種特定美稱,屬于禮制規範:
此類稱謂通過《周禮》等典籍形成制度,由大祝官頒布至各諸侯國(“頒祭號于邦國都鄙”),體現古代祭祀的等級性與神聖性。
部分現代解釋将“祭號”理解為祭祀儀式中使用的號角,認為其奏響既為儀式環節,也象征對先人的追思。此說法更側重器物功能與情感表達,但未見于早期經典文獻。
研究先秦禮制時應采用第一種解釋,關注其禮法内涵;文學作品中若出現該詞,則需結合上下文判斷具體指向器物還是禮制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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