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ischarge;dismiss;fire;sack;give sb. the gate] 終止雇用
因傭人不誠實而解雇
停止雇用。 周而複 《上海的早晨》第三部三九:“既然要解雇,當然知道他的問題了。” 歐陽山 《苦鬥·佳期》:“大革命的時候,這種隨便解雇工人的陋習,已經取消。”
解雇是現代漢語中表示終止勞動關系的常用詞彙,其核心含義指用人單位單方面終止與勞動者的雇傭合同。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的定義,解雇是“停止雇用”,強調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
從法律層面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條至四十一條規定,解雇需符合法定情形,例如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不能勝任工作或企業經濟性裁員等。這一行為涉及雙方權利義務的終止,需遵循法律程式和補償規則。
在語義辨析上,“解雇”與近義詞“辭退”存在細微差異。根據《漢語近義詞詞典》(語文出版社),解雇多指用人單位因客觀原因或勞動者過失終止合同,而辭退更常用于非過失性解除,如崗位調整。
社會語言學研究表明,解雇在職場語境中常隱含權力關系。北京大學《社會語言學概論》指出,該詞多用于正式文本或權威表述,而日常交流中可能以“裁員”“離職”等委婉表達替代。
曆史語用學角度,《漢語詞彙演變史》(中華書局)記錄,“解雇”一詞在20世紀工業化進程中普及,取代了傳統漢語中“辭工”“革職”等說法,反映現代勞動關系制度化趨勢。
“解雇”指雇主單方面終止與雇員的勞動關系,通常因員工表現、公司經營調整或違反規定等原因引發。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解雇是雇主主動解除雇傭關系的行為,具有強制性和單向性,區别于員工主動辭職或雙方協商解除合同。
常見類型
法律規範
各國勞動法對解雇有限制,例如:
員工權益
被解雇者可主張:
社會影響
解雇可能引發收入中斷、心理壓力,企業也需承擔人才流失風險,因此需謹慎評估。
建議:若涉及具體案例,應結合當地法律并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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