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府制作的符合标準的戥子。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錢穀·催征》:“納戶完銀時,買此袋,持至櫃所,自将官等稱準銀數,櫃吏止看明銀色紋足,不許執等代稱。”
官等(guān děng)是漢語中具有曆史色彩的複合名詞,專指古代官員的等級制度。根據《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22年修訂版)解釋,該詞由"官"(指官職、官吏)和"等"(指等級、次序)構成,其核心含義為"官吏的品級劃分體系",體現了古代社會行政管理中職位高低與權責對應的制度設計。
從詞源學角度分析,《中國古代官制研究》(中華書局,2019年)指出"官等"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周代"九命"分級,至秦漢時期形成"秩石制",最終在隋唐定型為"九品十八級"體系。這種等級劃分既包含俸祿待遇的差異,也關聯着禮儀規格、職權範圍等社會特權。
現代語境中,該詞常出現于曆史文獻研究領域。《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2021年版)特别标注其為"曆史專業術語",在非學術場景使用時多具有借喻功能,例如用"突破官等限制"比喻現代職場晉升機制。
“官等”一詞在不同曆史時期和語境下主要有以下兩種解釋:
根據和,民國時期将文官分為四個等級:
和提到,“官等”在古代指官府制作的戥子,即一種用于稱量金銀、藥材等貴重物品的精密小秤。這體現了古代官府對度量衡的規範管理,例如唐代職事官按品級分配職分田時可能使用此類工具(參考)。
“官”字本身含義包括官吏、公家事務及人體器官等(如、),但“官等”的現代用法已不涉及這些引申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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