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變刑法。指不按法律處刑。 宋 陳師道 《拟禦試武舉策》:“故刑至于殺不以為暴,而遷刑則暴也。”
遷刑是古代中國刑罰體系中的一種,指将罪犯流放到邊遠地區服勞役或戍邊的刑罰,屬于流刑的範疇。其核心含義是通過地理位置的強制遷移實現懲戒,兼具身體處罰與精神隔離的雙重目的。以下從漢語詞典釋義、曆史演變及法律特征三方面詳細解析:
根據《古代漢語詞典》,“遷”本義為移動、轉移(如《說文解字》:“遷,登也”),引申為貶谪、放逐;“刑”指刑罰。“遷刑”即強制罪犯離開原居地,遷徙至指定偏遠地區服役的刑罰。與現代漢語中“遷移”的中性義不同,此詞在古代法律語境中特指具有懲罰性質的流放。
起源與定型
遷刑雛形見于商周時期的“放逐”,至秦漢發展為“遷”“徙”等刑名。隋唐正式納入“五刑”(笞、杖、徒、流、死),稱“流刑”,分2000裡、2500裡、3000裡三等。《唐律疏議》載:“謂犯死罪非十惡,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家無期親成丁者,可奏請流刑代死。”
執行方式
罪犯需佩戴刑具押解至流放地,服修城、戍邊等苦役,非遇赦免不得返鄉。如明代《大明律》規定:“流刑三,二千裡,杖一百;二千五百裡,杖一百;三千裡,杖一百。”
政治與文化功能
除懲戒犯罪外,遷刑常用于處置政治犯(如清代“發往甯古塔與披甲人為奴”),兼具清除政敵、開發邊疆、鞏固統治的作用。蘇轼“烏台詩案”後被貶黃州,即屬此類。
遷刑不同于當代的“管制”“緩刑”等限制居住措施:
遷刑是中國古代以地理流放為核心的刑罰制度,其演變反映了傳統法律“明德慎罰”與“以刑去刑”的思想矛盾。盡管現代法治中已無直接繼承,但對理解傳統司法文化、罪罰觀念具有重要曆史意義。
參考來源:
“遷刑”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主要涉及古代法律語境。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遷刑”指改變刑法或刑罰的執行方式,不按照原有法律規定進行處罰。該詞由“遷”(轉移、改變)和“刑”(刑罰)組成,核心含義是對既定刑罰的調整或變更。
文獻來源
最早見于宋代陳師道的《拟禦試武舉策》:“故刑至于殺不以為暴,而遷刑則暴也”。作者通過對比,強調擅自改變刑罰比依法嚴懲更顯暴虐。
使用場景
多用于描述古代司法實踐中因特殊原因(如權力幹預、社會輿論等)違背法律條文調整刑罰的情況。
現代法律體系中,“遷刑”概念已淡化,但類似行為可能對應“法外施恩”或“司法擅斷”等現象。需注意,當代法治原則強調“罪刑法定”,反對隨意變更刑罰。
角度 | 遷刑特點 | 現代對應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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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 不按既有法律條文執行 | 嚴格遵循罪刑法定 |
社會評價 | 多被視為破壞司法公正 | 強調程式正義 |
典型場景 | 古代權力幹預、特殊案件處理 | 法定減刑/假釋等制度化調整 |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案例,可參考《拟禦試武舉策》原文或古代法制史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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