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寄放妻兒財貨的地方。《國語·鄭語》:“公説,乃東寄帑與賄, 虢 鄶 受之,十邑皆有寄地。”按,帑,通“ 孥 ”。《國語·鄭語》:“君若以 周 難之故,寄孥與賄焉,不敢不許。” 韋昭 注:“妻子曰孥。賄,財也。”
(2).暫時由他人代管的地方。《戰國策·韓策一》:“公何不以 秦 為 韓 求 潁川 於 楚 ?此乃 韓 之寄地。” 鮑彪 注:“此本 韓 地, 楚 取之,故雲。” 清 恽敬 《西楚都彭城論》:“是故 三秦 者, 項王 之寄地也。”
寄地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臨時托管或暫時歸屬他人的土地。該詞強調土地權屬的暫時性、非永久性,常見于古代文獻或特定語境。以下是詳細解析:
字面含義
“寄”意為“暫時托付”,“地”指土地。合指主權或使用權暫時歸屬他人的領土,強調非永久性歸屬。
例:戰國時期小國常将城池“寄地”于大國以求庇護。
引申含義
在現代語境中,可引申為臨時管轄權或代管區域,如國際法中的“托管地”。
《左傳》典故
春秋時期,鄭國曾将虎牢之地“寄”于晉國,意為暫時交由晉國管轄,但主權仍屬鄭國(《左傳·襄公十一年》)。此例印證“寄地”的權屬分離特性。
《漢語大詞典》釋義
釋為:“暫屬他人的土地。亦指暫時托管的領地。”(上海辭書出版社,1994年版)
“寄地”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主要包含以下兩個方面:
寄放妻兒財貨的地方
暫時由他人代管的地方
“寄地”的兩種含義均圍繞“暫時性歸屬”展開,既可用于家族財物寄存,也可指領土的臨時管轄。其用法多見于先秦至戰國時期的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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