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上枷并受杖刑。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三》:“官再鞫而后承,罪不过枷杖,当设策使不竟其狱,无所苦也。”
枷杖是古代中国刑具的复合称谓,由“枷”和“杖”两种刑具组合而成,主要用于拘禁、示众与责打犯人。其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枷
指套在罪犯颈部的木质械具,呈方形或圆形,两侧有孔洞固定双手,限制行动并公开羞辱。东汉许慎《说文解字》释“枷”为“柫也,舂杵也”,后引申为刑具名称。宋代《太平御览·刑法部》明确记载枷的形制:“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颊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寸以下。”
杖
指以竹、木制成的击打工具,用于施行笞刑。《唐律疏议·名例律》定义:“杖者,持以击人之物。”其规格历代有别,如唐代杖长三尺五寸,大头径二分半,小头一分半。
“枷杖”作为复合刑名,盛行于宋元时期。据《宋史·刑法志》载,徒刑常附加枷项与杖责,如“徒一年加杖六十,配役一年并枷项示众”。明代《大明律》进一步规定枷重分三等(十五斤至三十五斤),杖刑分五等(六十至一百)。此刑具组合兼具肉体惩罚与精神威慑功能,常见于流放、囚禁等场景。
在文学作品中,“枷杖”成为司法压迫的符号。关汉卿《窦娥冤》中“则被这枷纽的我左侧右偏”即通过刑具具象化社会不公。其设计亦反映古代“明刑弼教”思想,如《周礼·秋官》强调“刑以弼教”,枷杖的公开执行旨在警示民众遵守伦理秩序。
权威参考文献
- 字形演变: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校订本)
- 司法制度:《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法律出版社)
- 历史记载:《宋史·刑法志》(中华书局点校本)
- 文学隐喻:臧晋叔《元曲选》(明万历刻本影印版)
“枷杖”是古代中国的一种复合刑罚,具体解释如下:
一、基本释义 指对犯人同时施加两种刑罚:戴上木质颈枷(限制行动)并接受杖刑(用木棍击打身体)。该刑罚常见于宋元至明清时期,属于中等强度的肉刑。
二、历史演变
三、刑具特点
注:该刑罚在1905年清末修律时废除,被现代监禁制度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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