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書·盤庚上》:“若網在綱,有條而不紊。”後以“綱條”指法紀。 唐 柳宗元 《祭李中丞文》:“振其綱條,端我甸服,黠吏屏氣,貪官窒慾。”《舊唐書·王翃傳》:“居憲司,雖不能舉振綱條,然以謹重知名。” 宋 蘇舜欽 《投匦疏》:“臣敢謂陛下之詔,體則正矣,而綱條未至。”
"綱條"是漢語中具有特定語義結構的複合名詞,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一、本義溯源 該詞最早見于漢代文獻,原指漁網的"總繩與網目",《說文解字》釋"綱"為"維紘繩","條"指"小枝",後延伸指事物的關鍵部分與細則。這種主次分明的結構特征使其成為古代社會治理的常用喻體。
二、詞義發展 在《現代漢語規範詞典》中,"綱條"定義為"總綱與分條",強調系統性與層次性。其語義演變路徑為:漁具構件→法律綱領(如《唐律疏議》中的刑律體系)→現代規章制度(如《民法典》的編章結構)。
三、現代應用 教育部《現代漢語應用規範》指出,該詞在公文寫作中特指"綱領性文件的具體實施細則",如《十四五規劃綱要》配套的地方實施條例。在學術領域,則指代理論框架的核心命題與分支論點。
“綱條”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詳細解釋:
該詞源自《尚書·盤庚上》中的“若網在綱,有條而不紊”,原指漁網的主繩(綱)與網眼(條)的從屬關系,後引申為法紀、制度的核心規範。核心含義強調社會秩序或管理體系中主次分明、層次清晰的規則體系。
唐代應用
柳宗元在《祭李中丞文》中寫道“振其綱條,端我甸服”,指通過整頓法紀來規範地方治理;《舊唐書》亦記載官員王翃“雖不能舉振綱條,然以謹重知名”,體現綱條作為官吏考核标準的功能。
宋代延伸
蘇舜欽《投匦疏》提出“綱條未至”,批評當時制度規範不夠完善,反映該詞已擴展至政策層面的系統性要求。
現代多用于書面語或曆史研究領域,形容制度體系的層級規範,例如:“企業管理的綱條明晰,方能高效運作。”
通過上述分析可見,“綱條”一詞從具體事物比喻發展為抽象制度概念,貫穿古代社會治理思想,其核心始終指向以主次分明的規則維系秩序這一核心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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