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帝王舉行祭祀大禮時赦宥罪犯,謂之“郊赦”。 宋 趙彥衛 《雲麓漫鈔》卷五:“本朝凡前代僧寺道觀,多因郊赦,改賜名額,或用聖節名,如承天、壽聖、天寧、乾寧之類是也。”《宋史·趙普傳》:“ 祖吉 守郡為姦利,事覺下獄,案劾,爰書未具。郊禮将近, 太宗 疾其貪墨,遣中使諭旨執政曰:‘郊赦可特勿貸 祖吉 。’” 清 魏源 《軍儲篇一》:“後世慶典普恩,與郊賚、郊赦何異?”
郊赦是中國古代法律術語,指帝王在舉行郊祀(祭天)大典後頒布的赦令。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點:
字義溯源
“郊”指都城郊外的祭天場所(《周禮·春官》載“冬至祀天于南郊”),“赦”即赦免刑罰(《說文解字》:“赦,置也”)。二字合稱特指祭祀典禮後的恩赦制度,體現“天人感應”思想。
曆史制度内涵
郊赦始于周代“祀昊天上帝則大赦”的禮制,至唐宋成為定制。據《唐律疏議·名例律》,皇帝每行南郊祭天,必赦免徒刑以下罪犯,死罪者減等流放;《宋史·刑法志》更記載真宗朝“凡行郊祀,赦書所至,蠲逋負、釋囚徒”,兼具赦罪、減刑、賦稅豁免等複合功能。
社會文化意義
郊赦被視作“布德施惠”的統治手段(《漢書·刑法志》),通過神權強化君權合法性。司馬光在《資治通鑒》中評唐太宗貞觀六年郊赦“赦者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反映其平衡司法嚴苛與維護穩定的雙重性。
典出文獻:
《周禮·春官·大宗伯》
許慎《說文解字》
長孫無忌《唐律疏議》卷四
脫脫《宋史·卷一百九十九·刑法志》
司馬光《資治通鑒·唐紀九》
“郊赦”是中國古代的一種特殊赦免制度,具體含義及背景如下:
郊赦指帝王在舉行郊祀(祭祀天地的大型典禮)時,宣布赦免部分罪犯的行為。這種赦免通常與重大祭祀活動綁定,體現“天人感應”的禮法思想。
郊赦屬于古代赦免制度的一種,與之并存的還有大赦(普遍赦免)、曲赦(區域性赦免)、恩赦(特例赦免)等形式,但郊赦更強調與祭祀儀式的關聯性。
郊赦不僅是司法行為,更是政治象征,通過赦罪強化帝王“代天行道”的合法性。清代魏源曾将郊赦與“郊赉”(祭祀賞賜)并論,指出其維系社會穩定的作用。
如需更完整的史料案例,可參考《宋史》《雲麓漫鈔》等古籍原文。
白鹄榜信背蓬弁田蔔士慈父叢倒錯刀電調點金東維鍍錫鐵法宮封妻蔭子奉引輔檠宮鬓勾繪光表鼓叫國惡古冶海日和怡黃埔軍校靜脈注射雞日緝諧繼業镌黜拘囚埳井鲙刀诳誤寬制離堅合異馬鬣封駡娘悶雷昵狎偏介漂洗陴隍貧虛清雄韶和砂土生曉折實世界紀錄獸窮則齧說教跳躁通轍抏弊維那微藴蝸牛廬下碇鮮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