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帝王举行祭祀大礼时赦宥罪犯,谓之“郊赦”。 宋 赵彦卫 《云麓漫钞》卷五:“本朝凡前代僧寺道观,多因郊赦,改赐名额,或用圣节名,如承天、寿圣、天寧、乾寧之类是也。”《宋史·赵普传》:“ 祖吉 守郡为姦利,事觉下狱,案劾,爰书未具。郊礼将近, 太宗 疾其贪墨,遣中使諭旨执政曰:‘郊赦可特勿贷 祖吉 。’” 清 魏源 《军储篇一》:“后世庆典普恩,与郊賚、郊赦何异?”
郊赦是中国古代法律术语,指帝王在举行郊祀(祭天)大典后颁布的赦令。其核心含义包含以下三点:
字义溯源
“郊”指都城郊外的祭天场所(《周礼·春官》载“冬至祀天于南郊”),“赦”即赦免刑罚(《说文解字》:“赦,置也”)。二字合称特指祭祀典礼后的恩赦制度,体现“天人感应”思想。
历史制度内涵
郊赦始于周代“祀昊天上帝则大赦”的礼制,至唐宋成为定制。据《唐律疏议·名例律》,皇帝每行南郊祭天,必赦免徒刑以下罪犯,死罪者减等流放;《宋史·刑法志》更记载真宗朝“凡行郊祀,赦书所至,蠲逋负、释囚徒”,兼具赦罪、减刑、赋税豁免等复合功能。
社会文化意义
郊赦被视作“布德施惠”的统治手段(《汉书·刑法志》),通过神权强化君权合法性。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评唐太宗贞观六年郊赦“赦者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反映其平衡司法严苛与维护稳定的双重性。
典出文献:
《周礼·春官·大宗伯》
许慎《说文解字》
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卷四
脱脱《宋史·卷一百九十九·刑法志》
司马光《资治通鉴·唐纪九》
“郊赦”是中国古代的一种特殊赦免制度,具体含义及背景如下:
郊赦指帝王在举行郊祀(祭祀天地的大型典礼)时,宣布赦免部分罪犯的行为。这种赦免通常与重大祭祀活动绑定,体现“天人感应”的礼法思想。
郊赦属于古代赦免制度的一种,与之并存的还有大赦(普遍赦免)、曲赦(区域性赦免)、恩赦(特例赦免)等形式,但郊赦更强调与祭祀仪式的关联性。
郊赦不仅是司法行为,更是政治象征,通过赦罪强化帝王“代天行道”的合法性。清代魏源曾将郊赦与“郊赉”(祭祀赏赐)并论,指出其维系社会稳定的作用。
如需更完整的史料案例,可参考《宋史》《云麓漫钞》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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