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 代指遠郊至國中六鄉居民所居之處。《周禮·地官·縣師》:“縣師,掌邦國、都鄙、稍甸、郊裡之地域。” 鄭玄 注:“郊裡,郊所居也。” 賈公彥 疏:“謂六鄉之民,布在國中,外至遠郊。故有居在郊者也。” 孫诒讓 正義:“ 王昭禹 雲:‘郊裡在鄉、遂之間。’……郊裡者,裡閭通稱,郊民所居,亦什伍相比,與鄉、遂同。”
郊裡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地理内涵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古代城邑外圍郊區内的基層行政單位或聚居區域。以下從詞義構成、曆史制度及文獻依據三方面解析:
郊裡即“郊中之裡”,特指城郊範圍内按制度劃分的基層居住單元,兼具地理與行政雙重屬性。
“郊裡”制度與周代國野分治體系密切相關(來源:《周禮·地官·司徒》):
“以廛裡任國中之地,以場圃任園地,以宅田、士田、賈田任近郊之地……” 鄭玄注:“廛,民居之區域也;裡,居也。” 印證郊、裡作為規劃單元。
“百家為裡,裡十為術,術十為州……” 反映郊裡在城鄉治理中的層級結構。
提及“在野曰廬,在邑曰裡”,佐證“裡”的聚居性質延伸至郊域。
隨着國野制度瓦解,“郊裡”一詞逐漸泛化,泛指城郊的村落或街區。如清代方志中“南郊十裡”等表述,仍保留其地理空間意義,但行政色彩淡化。
結論:“郊裡”是古代中國基于城邑空間規劃與行政管理産生的專有概念,特指郊區的基層聚居單位,其内涵需結合周代國野制度及曆史文獻綜合理解。
“郊裡”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主要出現在周代文獻中,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以下信息解釋:
“郊裡”指周代遠郊至國都内“六鄉”居民居住的區域。其中:
這一概念最早見于《周禮·地官·縣師》,文中提到縣師掌管“邦國、都鄙、稍甸、郊裡之地域”。根據鄭玄的注解,“郊裡”即“郊所居也”,賈公彥進一步解釋為“六鄉之民布在國中,外至遠郊”的居住範圍。孫诒讓在《周禮正義》中補充,郊裡居民的行政組織與鄉、遂(周代地方行政單位)類似,采用“什伍相比”的編制方式。
在周代行政體系中,“郊裡”是連接都城與遠郊的過渡地帶,居住者主要為“六鄉”平民(即非貴族階層)。這一區域兼具農業生産與軍事防禦功能,居民需承擔賦稅、兵役等義務。
現代語境中,“郊裡”一詞已不常用,但可作為研究周代地方制度的曆史術語,或文學作品中營造古風的用詞。
讀音:jiāo lǐ(拼音)
相關概念:六鄉、都鄙、稍甸(均為周代行政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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