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用低标準來要求。《論語·衛靈公》:“躬自厚而薄責於人,則遠怨矣。”
(2).輕微的責備或責罰。 宋 蘇轼 《上神宗皇帝書》:“而自 建隆 以來,未嘗罪一言者,縱有薄責,旋即超升。”《明史·徐階傳》:“故聖帝明王,有言必察。即不實,小者置之,大則薄責而容之,以鼓來者。”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金生色》:“俄鄰子以執奸自首,既薄責逐釋訖;而婦兄 馬彪 素健訟,具詞控妹冤。”
(3).簿責。根據文書所列的罪狀來诘責審理。 宋 範仲淹 《宋故衛尉少卿分司西京胡公神道銘》序:“公於部中擇其挾貴人勢力,州縣不敢動者一二家,薄責于庭,衆皆大懼。” 明 劉若愚 《酌中志·内府職掌紀略》:“奉旨将掌廠值日内臣 賀堯年 、監督主事 蔡宸恩 下獄薄責之。”
薄責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如下:
薄責(拼音:bó zé)指輕微的責備或批評,強調以寬容的态度對待他人的過失,而非嚴厲追究。該詞蘊含儒家“寬以待人”的處世哲學,常見于古典文獻與現代漢語書面語。
語義構成:
二字組合後,核心含義為“輕度的批評”,與“嚴懲”“苛責”形成反義對比。
語境用法:
《論語·衛靈公》載:“躬自厚而薄責于人,則遠怨矣。” 指多反省自身、少苛責他人,可避免怨恨。
現代漢語中多用于勸導寬容的語境,如“待人宜薄責,律己當從嚴”。
“薄責”體現中國傳統倫理觀中的“恕道”精神(《論語·裡仁》),與儒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一脈相承。其思想内核是:
定義“薄責”為“輕微的責備或批評”,引《論語》為書證(上海辭書出版社,2021)。
釋義為“不嚴厲地責備”(商務印書館,2016)。
強調其反義結構“厚責”的對比,突出儒家倫理取向(商務印書館,2014)。
注:本文釋義綜合權威辭書,未引用網絡來源以确保學術嚴謹性。
“薄責”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漢語詞彙,具體解釋需結合語境:
源于《論語·衛靈公》中的“躬自厚而薄責于人”,意為對自己嚴格、對他人寬容,降低對他人的要求标準。這種用法強調人際交往中的寬厚态度。
多用于描述對過失的寬容處理,如《明史·徐階傳》提到“大則薄責而容之”,蘇轼《上神宗皇帝書》也記載“縱有薄責,旋即超升”,均指輕微處罰後仍給予機會。
特指古代根據文書罪狀進行審問,如宋代範仲淹記載“薄責于庭,衆皆大懼”,明代劉若愚的文獻也提到類似案例。
若需具體文獻案例或更多用法,可參考《論語》《明史》等古典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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