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代官名。中書省、門下省皆置,掌糾正省務。 熙甯 三年始置,旋罷, 建炎 、 紹興 間屢置屢罷。 宋 沉括 《夢溪筆談·故事二》:“中書檢正官不置吏人,每房給楷書一人,録淨而已。”《宋史·高宗紀四》:“丙午,復置中書門下省檢正官。”參閱《宋史·職官志一》。
“檢正官”一詞在曆史與語義上有兩層含義,以下為詳細解釋:
基本職能
檢正官是宋代在中書省、門下省設置的官職,主要職責為審核、糾正政務疏漏,确保中央機構行政規範。其名稱由“檢”(核對、糾正)與“正官”(官員)組合而成。
曆史沿革
現代語境中,“檢正官”可比喻能夠發現并糾正錯誤的人或角色,強調其監督與糾偏功能。這一含義源于宋代官職的核心職責。
如需更完整的曆史制度細節,可參考《宋史》等古籍或專業研究文獻。
「檢正官」這個詞通常指代官職,也可以用來形容某個人在行為或言論方面對他人進行糾正和規範的角色。它由「檢」和「正」兩個字組成。
「檢」作為一個部首,可以拆分成「氵」和「丅」兩個部分。「氵」部表示與水相關的事物,在這裡起到聲符的作用。「丅」部則是一種上下結構的部首。
「正」包含「一」和「止」兩個部分。「一」是一個基本的橫部首,表示直行。「止」則是一種從上到下的形态。
根據簡化字的寫法,《檢正官》的總筆畫數為12。
「檢正官」這個詞源于古代中國官制,在明清兩代特指主管吏治的重要職位。在繁體字中,「檢」字的寫法與簡化字相同,而「正」字的寫法則是「㐆」。
古時的漢字寫法中,「檢」和「正」字分别為「柬」和「正」。在這兩個字的結構中,标志性的部首并未出現,而是用更多的筆畫完整地表現出字義。
例句:作為檢正官,他需要負責确保行政機關的公正、廉潔和高效。
1. 司法檢正官:負責監督司法行為和維護司法公正的官員。
2. 行政檢正官:負責監督行政行為和維護行政公正的官員。
3. 檢正工作:指對于工作中不當言行的糾正和調查工作。
1. 糾察員:泛指對他人的行為進行檢查和糾正的人。
2. 監察員:職責是監督官員行為,防止腐敗和************。
1. 橫飛亂檢:指形容執法失當、濫情任性。
2. 寬縱不檢:指執法寬松、對不當行為不加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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