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代官名。中書省、門下省皆置,掌糾正省務。 熙甯 三年始置,旋罷, 建炎 、 紹興 間屢置屢罷。 宋 沉括 《夢溪筆談·故事二》:“中書檢正官不置吏人,每房給楷書一人,録淨而已。”《宋史·高宗紀四》:“丙午,復置中書門下省檢正官。”參閱《宋史·職官志一》。
檢正官是中國古代監察體系中的職官名稱,主要職能為稽查、核驗公文與政務。該官職最早可追溯至唐代的“檢正房”制度,宋代正式确立為中央機構常設職位,隸屬中書門下省。南宋時期,檢正官改隸尚書省,分設五房檢正公事,負責審查六部文書并糾舉行政疏漏。
其核心職責包含三點:一是複核朝廷诏令、奏章等公文的格式與内容合規性;二是監督官員行政流程,對違反律例或程式的行為提出駁正;三是參與重大案件審理,确保司法文書的準确性。據《宋會要輯稿·職官三》記載,元豐改制後檢正官可“舉劾稽違,點檢催驅”,具有直接彈劾失職官員的權力。
該官職的設立體現了古代文書行政與監察制度的高度結合。元代以後,隨着行省制度發展,其職能逐漸被按察使、都事等官職分流。現代學者研究認為,檢正官制度對明清六科給事中體系的形成具有承啟作用(參考:龔延明《宋代官制辭典》,中華書局1997年版)。
“檢正官”一詞在曆史與語義上有兩層含義,以下為詳細解釋:
基本職能
檢正官是宋代在中書省、門下省設置的官職,主要職責為審核、糾正政務疏漏,确保中央機構行政規範。其名稱由“檢”(核對、糾正)與“正官”(官員)組合而成。
曆史沿革
現代語境中,“檢正官”可比喻能夠發現并糾正錯誤的人或角色,強調其監督與糾偏功能。這一含義源于宋代官職的核心職責。
如需更完整的曆史制度細節,可參考《宋史》等古籍或專業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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