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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限的意思、辜限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辜限的解釋

古刑律規定,凡毆人緻傷,官府立限,責令被告為傷者治療,其限期稱“辜限”。 宋 司馬光 《乞不貸故鬥殺劄子》:“凡人因忿相争,疊相毆擊,其意豈皆在于殺,但一人于辜限内死,則彼一人須當償命。” 宋 樓鑰 《繳泉州吳淨黨罪案》:“以枕背打 許應遂 額中心一下……傷重,于辜限内身死。”《元典章·刑部四·鬥殺》:“ 平陽路 娼女 白要奴 ,因與 小鄭 相争,捽扯官宿,於本人右手中指上咬傷,辜限外身死。”參見“ 保辜 ”。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辜限”是中國古代法律中的專業術語,特指在特定刑事案件中,官府對責任人追責的有效期限。這一概念最早見于《唐律疏議》,常見于唐宋至明清的刑事法典,其核心含義是:若被害人因傷害行為在一定期限内死亡,加害人需承擔相應刑責;若超過期限後死亡,則免除或減輕處罰。例如,《宋刑統》規定“手足毆傷人辜限十日,以他物毆傷者二十日”,明确劃分了不同傷害手段對應的追責期。

從法律背景看,“辜限”制度體現了古代司法對因果關系與責任認定的嚴謹性。唐代法學家長孫無忌在《唐律疏議》中解釋:“辜内死者,各依殺人論;其在辜外……不合償死”,說明該制度旨在區分直接緻死與間接因素導緻的死亡。清代《大清律例》進一步細化為“保辜制度”,要求加害人在辜限内為被害人治療,若治療無效死亡則承擔更重責任。

該術語的曆史演變反映了古代刑罰的人道主義轉向。據《中國法制史》記載,漢代已有類似規定,至唐宋形成完整體系,明清時期将辜限與贖刑結合,允許加害人通過經濟賠償減輕刑罰。這種期限設定既維護了司法公正,也為調解社會矛盾提供了緩沖空間。

參考來源:

  1. 唐代法典《唐律疏議》傷害罪條目
  2. 宋代法典《宋刑統·鬥訟律》
  3. 清代法律文獻《大清律例》
  4. 法律史研究著作《中國法制史》(中華書局版)

網絡擴展解釋

“辜限”是中國古代刑律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其核心含義如下:

一、基本定義

“辜限”指官府為鬥毆緻傷案件設定的觀察期限。在此期間,被告需為傷者提供治療,并根據傷者恢複情況判定法律責任。

二、制度特征

  1. 期限分級(唐律規定):
    • 手足毆傷:10日
    • 器物緻傷:20日
    • 刃器/燙燒傷:30日
  2. 責任判定:
    • 若傷者在限期内死亡,被告需償命(如宋代司馬光《乞不貸故鬥殺劄子》記載案例)
    • 限外死亡可減輕刑罰(如《元典章》記載辜限外死亡案例)

三、制度關聯

該制度與“保辜”制度緊密相關,即通過設定觀察期,既給予傷者救治機會,也作為司法量刑依據,體現古代法律的人性化考量。

四、曆史沿革

始見于漢代,唐代形成完整體系,宋元時期仍有沿用。如宋代樓鑰《繳泉州吳淨黨罪案》記載因辜限内死亡而判償命的案例。

五、現代意義

作為古代特有的司法制度,反映了中國傳統法律中醫學與司法的早期結合,對研究古代司法實踐具有重要價值。

注:以上内容綜合古代法典及司法案例,主要參考唐代《唐律疏議》、宋代司法文書等曆史文獻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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