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辨别四方。《周禮·天官·序官》:“惟王建國,辨方正位。” 鄭玄 注:“辨,别也。 鄭司農 雲:‘别四方,正君臣之位。’” 晉 成公綏 《天地賦》:“辨方正土,經界建邦。”
"辨方"是漢語中具有複合語義的法律術語,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中定義為"刑事或民事訴訟中提出辯護主張的一方"。從構詞法分析,"辨"字源于《說文解字》"判也",本義為判别、區分;"方"指方向、立場,組合後特指司法活動中承擔舉證、質證職責的訴訟主體。
在刑事訴訟領域,該詞對應《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組成的法律主體。其核心職能包括:證據審查權、質證請求權、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權等程式性權利,以及罪輕辯護、無罪辯護等實體性主張。
語義演變方面,《唐律疏議》已出現"兩造具備,師聽五辭"的訴訟構造雛形,至現代法治語境中,"辨方"已發展為包含律師辯護制度、沉默權保障、舉證責任分配等要素的完整概念體系。在民事訴訟中,該術語亦可延伸指代提出反訴主張的被告方當事人。
詞義辨析需注意與"辯方"的異同:前者側重證據審查與事實甄别,後者強調法律論證與程式對抗。權威辭書《法律辭典》特别指出,"辨方"在證據法領域具有更精準的術語價值。
“辨方”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和用法可從以下方面詳細解釋:
《周禮》中鄭玄注解:“辨,别也。别四方,正君臣之位”,說明其最初與方位和政治秩序相關()。
總結來看,“辨方”既有具體的地理方位辨識,也包含抽象的是非判斷,需結合語境理解其具體含義。如需進一步考據,可查閱《周禮》《天地賦》等古籍原文(參考、4、5)。
熬茶博奪操弧長蛇陣籌枚帶犢單相思登樣電阻箱砥尚段家橋惡語相加分擔封侯膏爐拐灣橫惡虹旃堅毅诘擿拘責來因老婆累重陵隰利息率隆顯龍象胪古淪堕緑卿蒙茏南鄉子排牙篷廬噴水池丕振譜第清厲青鳥書三圭哨兵燒刀子生動事職太丘道桃簟騰沓特士推陳出新頽喪忘先刓剔唯利是求烓竈涴濑烏角巾小石校役謝家詠雪